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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忠寶

(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

鎖定
田忠寶,男,漢族,1964年11月出生,內蒙古和林縣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1] 
2019年11月13日,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提起公訴的田忠寶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田忠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70萬元。田忠寶表示服判,不上訴。 [2] 
中文名
田忠寶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內蒙古和林縣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18日

田忠寶人物履歷

1982年08月——1983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和林縣舍必崖中學教師;
1983年03月——1985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和林縣人民法院工作;
1985年10月——1989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政法委幹部;
1989年09月——1995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委組織部組織員;
1995年10月——1998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監察局副局長;
1998年09月——2003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3年12月——2006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6年11月——2008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8年02月——2013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委書記;
2013年01月——2019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1] 
2019年03月,免職。 [3] 

田忠寶人物事件

田忠寶違紀被查

2019年1月10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田忠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田忠寶免去職務

2019年3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田忠寶的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檢察長職務。 [3] 

田忠寶依法逮捕

2019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田忠寶(副廳級)涉嫌職務犯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阿拉善盟檢察分院審查起訴。阿拉善盟檢察分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田忠寶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田忠寶依法雙開

2019年8月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田忠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田忠寶理想信念喪失,毫無政治意識,背離黨的宗旨,貪圖享樂,心無敬畏,黨的紀律項項違反,落實中央掃黑除惡工作不認真,對抗組織審查;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和旅遊活動,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借用被管理對象和下屬車輛;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違規為親屬安排工作;違規收受禮金、禮品,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承攬工程謀利,搞權色交易;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規干預、插手執紀執法活動,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決策引發羣眾上訪;長期與下屬打麻將賭博。漠視法律,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田忠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田忠寶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田忠寶提起公訴

2019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田忠寶(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阿拉善盟檢察分院向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田忠寶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阿拉善盟檢察分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田忠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先後擔任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區長、區委書記,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合法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田忠寶一審開庭

2019年9月30日,內蒙古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田忠寶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指控,被告人田忠寶在其先後擔任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府區長、區委書記、錫盟檢察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請託人價值人民幣651.3524萬元財物;利用職務便利,侵吞人民幣12.0365萬元公共財物;另有人民幣3474.627217萬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田忠寶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 [7] 

田忠寶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13日,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提起公訴的田忠寶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田忠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70萬元。被告人田忠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已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處理。被告人田忠寶表示服判,不上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