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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底權

鎖定
田底權亦稱“田骨權”。與永佃權或田面(田皮)權相對,指土地私有制下,允許農民交納佃租永久耕種或放牧,而地主仍保留土地所有權的權利。
中文名
田底權
定    義
土地私有制下,允許農民交納佃租永久耕種或放牧,而地主仍保留土地所有權的權利
釋 義
永佃制下,地主對其土地的所有權
出    處
《唐律疏議·雜律》《疏議》

目錄

田底權釋義

田底權 田底權
【注 音】tiandiquan
【釋 義】在永佃制下,地主對其土地所擁有的所有權。田底權可以單獨轉讓,不影響農民的田面權

田底權詳細解釋

永佃制下,地主對其土地所擁有的所有權。田底權可以單獨轉讓,不影響農民的田面權。】田底權的發生較早於田面權。田底權早在唐代因包佃制產生。《唐律疏議·雜律》:“諸於他人地內得宿藏物,隱而不送者,計合還主之分,坐贓論減三等。”《疏議》:“藏在地中,非可預見,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見住,見佃人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與佃住之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非施功,不合得分。”在提到的田主、借田人、作人三種人中,唐律規定田底發現的財物應由田主和作人對分,借田人(二田主)不得分享。《宋刑統》、《宋會要輯稿》也有類似的記載,均説明土地所有權人對田底發現物享有相當程度的所有權。永佃制產生後,田底權和永佃權關係日趨複雜,田骨、田皮均可同時或分別出租、出典、出賣。永佃權人復可轉租。田底權人除享有土地所有權外,還可購回田皮(田面)權,另行招佃收租。 [1] 
參考資料
  • 1.    宋小莊 ,饒鑫賢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