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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融結合

鎖定
產融結合是指產業與金融業在經濟運行中為了共同的發展目標和整體效益通過參股、持股、控股和人事參與等方式而進行的內在結合或融合。產融結合的特點:滲透性互補性、組合優化性、高效性、雙向選擇性。
中文名
產融結合
外文名
combination between industry and finance
定    義
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結合
介    紹
以股權關係為紐帶
通    過
參股、控股和人事參與等方式

產融結合基本定義

產融結合,即產業資本金融資本的結合,指兩者以股權關係為紐帶,通過參股、控股和人事參與等方式而進行的結合。從兩種資本(產業資本、金融資本)的載體來看,產業資本一般是指工商企業非金融機構佔有和控制的貨幣資本實體資本;金融資本一般是指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基金等金融機構佔有和控制的貨幣及虛擬資本
產融結合是產業資本發展到一定程度,尋求經營多元化、資本虛擬化,從而提升資本運營檔次的一種趨勢。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間的資本聯繫、信貸聯繫、資產證券化(股票、債券、抵押貸款或實物資產的證券化)以及由此產生的人力資本結合、信息共享等等的總和。
從世界範圍來看,產融結合大體上可以分為“由產到融”及“由融到產”兩種形式。由產到融,是產業資本旗下,把部分資本由產業轉到金融機構,形成強大的金融核心;而由融到產,是金融資產有意識地控制實業資本,而不是純粹地入股,去獲得平均回報,由融到產都會投長線產業或是巨進巨出的產業。
在我們國家,由於政策規定銀行業不能投資實業,銀行資本就難以與產業資本結合,所以我國大型集團企業產融結合的發展方式就不能沿着“由融而產”的路徑發展,而主要是“由產而融”。因此,現階段,我國的產融結合多為產業集團從事金融業務,即“產業投資金融”。

產融結合相關分類

1、廣義的產融結合是指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或工商企業與金融企業之間通過股權融合及業務合作等各種形式的結合與互動。
2、產融結合是指產業部門金融部門通過股權關係相互滲透,實現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相互轉化直接融合。
3、產融結合是指工商企業與金融企業在資金供求、股權、人事等方面保持一種穩定、密切的聯繫,達到相互融合,同生共長的目的。我國的產融結合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銀行體系改革 。
4、產融結合是指產業與金融業的聯繫和協作,以致在資金、資本以及人事上相互滲透,相互進入對方的活動領域,最終形成產融實體的經濟現象和趨勢。產融結合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
5、產融結合是指產業部門和金融部門之間資本相互結合的關係。這種關係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不同的市場條件下有着不同的結合方式。

產融結合道德風險

“產融結合”這個頗為時髦的發展路徑,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重視並予以付諸實踐。回顧其在國內的發展歷史,監管部門的政策幾經變化,從亞洲金融危機後明令禁止,到前幾年默許,再到當前監管部門的明確支持,國家鼓勵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結合的政策環境逐漸寬鬆。
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許多企業在沒有政策明確支持的情況下仍然在探索以參股、投資、戰略投資等多種形式與銀行等金融企業合作,最終“傷痕累累”。
至於企業實施產融結合的意義,從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表明,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必然會有一個融合的過程,這是社會資源達到最有效配置的客觀要求。這種融合,宏觀上有利於優化國家金融政策的調控效果,微觀層面有利於產業資本的快速流動,提高資本配置的效率。
金融資本主導型一般是由銀行資本起家,由金融資本向產業資本滲透,用銀行資本控制工業資本,二者融合成長。而產業資本主導模式是由產業資本旗下,把部分資本由產業轉到金融機構,形成強大的金融核心。
在日本、韓國等一些亞洲國家,早期的金融控股集團基本上都是以產業資本為支撐、為核心的,主要是一些家族型的企業集團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一方面要解決自身發展產業中的融資需要,另一方面也要為自身在產業中積累的大量資金尋找出路,同時為了自身金融交易的方便,逐步構建起以家族企業為核心的、以產業資本掌握控制權的金融控股集團。
雖然國內的監管層對產融結合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政策,但是產融結合已經被看做是“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的“必經之路、必學之課”。
許多企業敢於冒險搞產融結合,還在於它所藴含的道德風險。金融有傳染性,一個出問題會影響一大片,而且它涉及到儲户、保户、證券持有者這些廣泛的民眾,因此金融機構出了問題,政府往往會施以援手,而純粹的工商業企業出了問題是沒有人救的。這就是道德風險。也就是説,因為我是產融結合,所以我可以去冒險,最後國家會救我。
2002年,國務院明確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國資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有關部門對於中央企業主業以及非主業的具體內容沒有明確規定,國企主輔分離改革未明確金融產業是必須分離的輔業資產。
而且,國資委明確表示支持央企推進產融結合。國資委對於中央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態度發生了一定變化,國資委有關領導指出,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必須充分認識產融結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0年12月23日在央企負責人會議上,國資委首次明確支持,意味着當前推行“產融結合”的條件已經成熟。總之,國資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強調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對中央企業開展產融結合,進行金融股權投資總體上持鼓勵態度。

產融結合風險防控

國內金融行業發展水平有限,金融產品較少,金融人才匱乏,央企貿然進軍金融行業僅能在規模方面佔據一定優勢,而很難在盈利能力上有所突破。此外,產融結合還暗藏着市場風險行業風險關聯交易風險等。
因此,經邦建議,防控央企的產融結合風險,首先,要在集團文化中滲透風險管理的意識;其次,完善公司治理,搭建風險管理平台;再次,加強產融結合的內控機制建設;最後,合理制定產融結合戰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