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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保險

鎖定
產權保險制度,起源自19世紀60年代。產權保險通常被描述為“產權保險商關於產權有效性的判斷,如果這種判斷被證明是錯誤的,或者導致了損失,那麼產權保險商會進行賠償”。也可以這麼説:產權保險是一份保單,在不動產的實際產權狀況與被保險的產權狀態不一致時,它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免受損失。
中文名
產權保險
起    源
19世紀60年代
投保人
多為房地產交易的轉讓方和採取住房抵押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地產的受讓方
標    的
產權報告的準確性

產權保險發展情況

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產權保險在美國實現了高度發達,美國大概有大大小小100餘家獲得經營許可的產權保險公司,收益在120億美元左右,並將產權保險制度與產權保險服務帶到了全球數十個國家,其中佔有較大市場分額的為第一美國集團(The First American Corporation)旗下的第一美國產權保險公司及其推出的“鷹式保單”。 [1] 

產權保險投保人

極少數情況下投保人為不採用住房抵押貸款購買房地產的受讓人,而產權保險的受益人,可能是轉讓方,也可能是受讓人,也可能是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多為商業銀行)。對於轉讓人來説,產權保險的受益方式是可以解決掉因為產權糾紛以及處理產權糾紛過程中所引發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對於受讓方而言,產權保險保證了其購買的房地產產權不存在瑕疵和法律糾紛;對於抵押權人而言,產權保險的受益是保證抵押權的完全實現。

產權保險標的

產權保險的標的,實質上就是產權報告的準確性。產權報告是關於產權狀況的分析,內容涉及房地產的外觀描述、產權人是誰、共有權人以及權力的限制,權力糾紛以及相應糾紛。辦理產權保險手續前,先由保險公司進行產權核查,並生成產權核查報告,如果產權存在報告中沒有記載的瑕疵和糾紛並且給保險人造成損失時,由產權保險公司負責消除瑕疵、解決糾紛、負擔法律費用或是由產權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產權保險期限

產權保險的期限是“永久而終身有效的”,一直到被擔保的風險消失時終止,保單通常是在房屋移交給業主並且登記之後簽發的,只要被保險人擁有房地產產權,那麼保單就是有效的,即使被保險人身故,那麼他的繼承人或是受贈人持有產權並且通知了產權保險公司,那麼保單仍然有效,但是房屋出售後則保單終止。住房抵押貸款人購買的產權保險的保單在貸款機構開始提供貸款並登記後簽發,當買房者償還完貸款時保單終止。

產權保險產權核查

產權保險公司的產權核查是簽發產權保險的重要環節,產權保險公司將會根據已知的、可見的各種渠道蒐集關於這套房產的所有信息,他將對房產的歷史、公共記錄,法院記錄,房產及姓名索引等許多公眾文件進行調查,旨在確認賣方的權利無誤,並盡力發現任何可能存在的問題。例如業主該付而未付的房地產税、未付清的貸款、法院對前房主的債務判決以及該地產是否有使用上的限制、是不是有可能影響交易順利進行的潛在問題等等。而第一美國集團(The First American Corporation)擁有全美國最大的房地產信息數據庫資源,他不僅為自己的產權核查提供便利,也為律師、其他產權保險公司提供相應數據,這也是產權保險所依賴的一個根本。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