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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法

鎖定
產業法是指調整在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文名
產業法
實    質
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注    意
產業法不同於產業政策
作    用
有利於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

產業法定義

理解此定義,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 
(一)產業法不同於產業政策
我國許多學者認為,產業法應為產業政策法,並主張“產業政策法是政策與法律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種法律。在產業政策法中,政策是其內容,法律是其形式,或者説產業政策獲得了法律的表現形式,進而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質,如規範性和約束力,或者説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質,在這裏,政策和法律融為一體”。
我們認為,產業法與產業政策法並不是同一概念,產業法也不同於產業政策。產業法有其特定的邏輯結構,穩定性較強,具有法的規範性和強制性;而產業政策則具有靈活易變的特點,而且嚴格地講,產業政策並不具有強制性。鑑於產業法的特殊性,雖然不能要求所有的產業政策都要採取法律的形式,但對政府制定和執行產業政策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制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國還是應當把一些重要的產業政策形成法律形式,以加強和完善產業立法。
(二)產業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具有特殊性
產業法是國家為了扶持或者調整特定階段內特定的產業關係而制定的,它體現了很強的國家政策意圖。因此,產業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具有特殊性,即特定階段內特定的產業關係,這些產業關係包括產業結構關係、產業組織關係、產業技術關係、產業佈局關係等。
(三)產業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規範所構成的
產業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產業法。目前,我國的產業法主要由產業結構法、產業組織法、產業技術法、產業佈局法等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規範所組成。

產業法作用

(一)有利於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 [1] 
亞當·斯密主張的自由經濟主義理論的假設前提是市場的完全競爭狀態,但是,現實中完全競爭狀態是根本不存在的。過度的競爭必然會導致壟斷和限制競爭的產生,導致市場“無形之手”的失靈。而市場機制所具有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漸進性和滯後性及唯利性等缺陷,會直接影響一個國家產業的發展,因此,國家應通過產業法對產業關係進行相應的規制。
1.針對市場機制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國家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產業法,對產業進行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優化產業資源配置,避免單純依靠市場進行資源配置帶來的產業結構的失衡問題。
2.針對市場機制的漸進性和滯後性國家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產業法,以宏觀調控的方式超前引導產業結構的優化、產業合理佈局、產業組織的設立,避免出現由於完全依賴市場機制而造成的產業結構失衡問題及產業佈局不合理問題。
3.針對市場機制的唯利性國家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產業法,引導、鼓勵對國民經濟發展關係重大的行業進行投資,避免出現一些利潤回報高、週期長的行業盲目、重複投資,而一些投資大、盈利週期長的重點產業、基礎產業的項目卻無人問津的情況。
(二)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增強本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產業法不僅可以協調不同產業之問的關係,實現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和高級化,更加有效地配置產業資源,優化國民經濟結構,而且也能夠解決同一產業內部各企業間的矛盾,使企業間維持合法正當的競爭;另外,產業法還有助於科技興業,科技興國,促進產業升級發展,同時也有助於根據經濟發展與綜合國力的發展階段,對不同地區資源的相對不均衡配置進行調整。因此,產業法的實施,可以從整體上增強本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

產業法特徵

1.產業法的綜合性有三方面的含義:①產業法調整對象的綜合性,即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既有競爭關係,也有產業及行業管理關係;②產業法調整方法的綜合性,即產業政策主要由國家依法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手段制定和推行,其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以體現間接調控特點的任意性規範、授權性規範和鼓勵性規範為主,但也有一些限制性和義務性規範的形式;③其基本法律制度規範所涉及的領域,涵蓋了第一、二、三產業在內的各行各業。 [2] 
2.產業法的協調性有兩方面的含義:①產業法的協調性體現為協調產業法和其他各項法律制度的配套實施。由於產業政策要通過多種政策手段才能實現,一項產業政策至少要涉及包括財政、貨幣、對外貿易、收入分配、競爭和反壟斷政策的相互綜合運用,與此相關的法律制度就顯得十分複雜,只有注重眾多法律制度相互之間的配套使用,才能使產業法與相關法律制度在互動中取得實施。②產業法的協調性還體現在產業法本身。例如,在產業結構法中,要注意新興產業與夕陽產業、支柱產業與一般產業的協調發展,以實現對不同產業的鼓勵、促進、限制或者禁止。在產業組織法中,要注意大中小企業的協調發展,充分發揮各種類型企業的作用。在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中,要注意發達地區與落後地區、沿海沿邊地區與內陸地區的協調發展,充分發揮各個地方的地區優勢等。
3.產業法表現形式的靈活性。產業法以國家的產業政策為基本的規範內容。由於產業政策具有很強的階段性,所以產業法較之其他宏觀調控法,在立法、執法以及法律的表現形式等諸多方面,具有很強的靈活性。這種靈活性的特點決定了產業法以行政法規為其基本的表現形式。當然,對於重要的產業政策,應採取法律的形式;同時,對產業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應規定統一和嚴格的程序,這是十分必要的。
4.產業法規範的選擇性。產業政策應該以市場調節手段為主,而市場調節手段在產業政策中的運用,主要表現為以經濟槓桿為主要內容的經濟法律規範的設立和運用。這種規範有關禁止性規範的條款也較為少見,而更多地表現為選擇性規範。這充分表現了產業法旨在通過以經濟槓桿為主要內容的選擇性規範,來引導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行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制度特點。

產業法調整對象

由產業法的定義可知,產業法以國家在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為調整對象,具體包括以下5類:產業結構關係、產業組織關係、產業技術關係、產業佈局關係及其他相關社會關係。 [3] 
①產業結構關係。即國家根據產業法在調控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要素的組成、比例、分佈、相互影響等關係中所形成的特定的社會經濟關係。主要包括: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各產業之間及產業內部各行業、各部門之間形成的比例和協調關係;各產業之間和產業內部各行業、各部門之間形成的社會投資比例關係和協調關係;社會就業人員在各產業之間及產業內部各行業、各部門之間的分佈比例關係等。
②產業組織關係。即國家根據產業法在對同一產業內的市場主體資格或形態、相互關係、產業合理化佈局等方面進行調控時所形成的特定的社會經濟關係。其中,“組織”是動詞,不是名詞。產業組織關係具體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與壟斷關係;國家對自然壟斷產業的管制關係;國家參與國際競爭、國際分工的關係等。
③產業技術關係。即國家根據產業法在調整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引進以及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高整個產業的技術水平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的社會經濟關係。主要包括:產業技術的引進、應用、創新及保護關係;促進高新技術發展、應用、創新關係;由技術設備改造、更新所引進的社會經濟關係等。
④產業佈局關係。即國家根據產業法在調控若干重要產業的空問分佈過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的社會經濟關係。產業佈局關係主要是為優化產業地域的分佈和組合而產生的對地區產業進行扶持、調整和保護的經濟關係。具體包括:國家對地區主導產業的扶持關係,國家對不合理的地區產業的調整關係,以及國家對處於初級階段地區的產業的保護關係等。
⑤其他相關社會關係。主要包括: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的組織、結構和人員之間的職權職責關係;保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各種程序所涉及的監督關係;產業國際競爭力促進關係;產業環境保護關係;市場機制下企業負外部效應的補正關係等。

產業法地位

產業法的地位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在經濟法律體系中所處的位置;二是與其他同層次的經濟法子部門法的關係。首先從產業法在經濟法律體系中所處的位置看,產業法屬於經濟法中宏觀調控法的範疇,是一項重要的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其次從產業法與同層次的經濟法子部門法的關係看,產業法涉及計劃、金融、税收、反壟斷等內容,但又是與計劃法、金融法、税法、反壟斷法相區別的獨立的綜合性的宏觀經濟調控法子部門。 [3] 

產業法基本制度

產業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產業結構調節法律制度、產業組織法律制度、產業技術法律制度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律制度等。 [3] 
(1)產業結構法律制度
產業結構法律制度,即有關產業結構的立法和保障這些產業結構立法得以實現的物質機構、制度措施、程序手段等方面的總和。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國家制定的有關產業結構的法律,包括制定社會發展規劃;第二,國家建立的保障產業結構法實現的機構、制度及合理程序。產業結構立法分為綜合性立法和單項性立法兩種。其中,綜合性立法主要是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重點鼓勵和促進的產業、產品與技術目標”;而單項性立法則是針對特定產業的立法,如《農業法》、《鐵路法》、《航空法》等,相當普遍。
就我國而言,產業結構法律制度理論上的立法框架如下:①促進農業發展的立法,如《農業機械化促進法》;②保障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發展的立法,目前暫缺;③振興支柱或戰略產業的立法,如《能源法》、《科技促進法》;④促進經濟貿易的立法,如《對外經濟貿易法》;⑤促進第三產業的立法,目前暫缺;⑥調整衰退產業的立法,目前暫缺;⑦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立法,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理論上的相關制度包括產業結構整體規劃制度、支持支柱產業制度、調整與援助衰退產業制度、促進第三產業發展制度、扶持高科技產業發展制度等。
(2)產業組織法律制度
產業組織法律制度包括產業組織立法和產業組織制度兩個方面。產業組織立法,即國家對市場經濟體制下同一產業內企業的組織形態、各企業間相互關係及產業組織合理化等事項的立法。而產業組織制度則是指同一產業範圍內全體企業必須共同遵守的法律規範和保障這些法律規範實現的物質設施的總和。
實踐中,產業組織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壟斷法、企業兼併法、企業集團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規範和調節有關產業組織的整體性、規制同一產業內企業有效競爭的市場經營規則等管理制度。
(3)產業技術法律制度
產業技術法律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產業技術法和產業技術政策。產業技術法是調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應用、引進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高整個產業技術水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產業技術政策則是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推動產業結構合理化與高級化、扶持並推動高新技術優先發展、指導和支持國民經濟技術基礎的更新、改造和創新的經濟政策。
我國的產業技術法有科學技術進步法、產業技術創新法、落後技術淘汰法、產業技術保護法、信息技術發展法、技術引進法等。產業技術政策有優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工業化帶動信息化,信息化促進產業化”,以及國家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等。產業技術法律制度則主要是產業技術發展進步制度、產業技術引進開發制度、產業技術保護制度等。
(4)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律制度
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國都十分關注的經濟發展制度。儘管各國的內容不一,但形式上的趨同性還是明顯的:區域劃分,區域優先性不一,比例發展,最終共同發展。
我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戰略主要體現為東部優先發展,東部向中部和西部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最後東、中、西部共同發展和協調發展。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區域經濟政策是東部沿海地區優先發展,而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則是“堅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逐步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從21世紀起則是“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在法律制度層面上,表現為區域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制度和區域經濟發展具體規劃制度,目前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①區域經濟發展財政制度,即對欠發達地區、貧困地區進行財政傾斜,提高中央財政對這些地區支持的比例;健全相應的財政補貼、税收減免、扶貧資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②區域經濟發展金融制度,即對欠發達地區信貸資金的使用放寬條件,以優惠利率貸款為中西部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基礎設施建設、資源綜合開發等項目服務,落實外債清償責任制。
③區域經濟發展投資和開發制度,即建立中央和地方投資基金,扶持欠發達地區的農業綜合開發、基礎設施建設、資源綜合開發、貧困地區建設等;鼓勵發達地區和外商向經濟欠發達地區投資;建立專門機構負責區域經濟開發政策的貫徹落實。
④區域經濟發展貿易制度,即對欠發達地區的生產用進口產品規定比較低的關税並放鬆配額限制,鼓勵外商向這些地區投資和從事貿易活動。
⑤區域經濟發展市場制度,即制訂有利於市場公平競爭和規範經營的規則,維持良性的市場秩序;保護市場中脆弱的環節,關注和扶持地區內人民羣眾的生活。
⑥區域經濟發展勞動力制度,即建立與健全有利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勞動力資源重新分配製度及相關的職業培訓、教育政策、大中專學生的分配製度。
⑦區域經濟發展立法制度,即建立與健全適時立法、廢止、修訂等立法制度,當然也要平衡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權力。

產業法體系

根據產業政策的分類,產業法也可以分為產業結構法、產業佈局法、產業組織法和產業技術法。 [4] 
(1)產業結構法。產業結構法可以分為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和應對產業不景氣兩方面的立法,前者還可以分為產業結構優化法和專項產業法。專項產業法是就單一或若干產業發展活動進行調整的規範,我國業已頒佈的專項產業立法有《農業法》、《電信法》、《郵政法》、《航空法》、《公路法》、《鐵路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
(2)產業佈局法。產業佈局法一般與產業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政策密切聯繫。我國在“六五計劃”中首次列出“地區經濟發展計劃”,根據沿海、內陸和少數民族三類地區的不同條件和特點,提出各類地區產業佈局的原則和方向。2001年1月,國務院頒佈實施《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並且在“十五計劃”中專門列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地區協調發展”內容。西部大開發是我國產業佈局調整的一項重大舉措。
(3)產業組織法。產業組織法不同於企業組織法。產業組織法的核心是確立公平、有序、有效的競爭秩序,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可以分為競爭法和促進產業組織發展法兩大部分。競爭法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4)產業技術法。我國政府於《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中首次正式使用“產業技術政策”一詞。1993年,國家頒佈了《科學技術進步法》。2002年6月,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聯合發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作為指導“十五”期間工業、農業和國防科技工業技術發展的政策綱要。
產業政策與產業法的關係
從內容看,國家的政策特別是國家基本政策往往是法律制定的基礎和依據,法律法規是政策的法律化。從程序看,不管是基本國策還是具體的行業政策、地方政策,其制定、實施、修改等程序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是程序不合法。從手段上看,法律往往是政策貫徹和實施的保障手段,政策的法律化有利於使其獲得更強的執行力。 [2] 
相對於其他部門法,經濟法具有更強的政策性,特別是宏觀調控法。由於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任務、手段和措施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國內外形勢下具有不同的特點,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具有較大的變動性,所以包括計劃法、產業法在內的宏觀調控法不可能一成不變。
產業法與產業政策具有密切的關係。一方面,產業法有利於規範、協調和保障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產業法有時還是制定和推行產業政策的依據。另一方面,許多產業政策本身就是以產業法的形式出現的,產業法在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受到包括產業政策在內的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
但需要説明的是,產業法或者稱為產業政策的法律化僅僅是產業政策實施的手段之一。一般情況下,產業政策的實施可以有多種形式,包括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經濟手段主要是通過調整財政支出、財政補貼、税基税率、貨幣發行、利率匯率等途徑協調產業政策的實施,最終對產業發展進行宏觀調控。行政手段主要是指政府對產業政策實施所施加的行政性影響,其具體包括強制性手段和非強制性手段兩種:強制性手段是政府利用自身獨有的行政權力,對產業發展進行強制性干預,包括配額制、專營制等;非強制性手段是政府通過指導、建議、宣傳教育等形式對產業發展進行問接的干預。嚴格來説,政府對產業發展所採用的經濟手段也是非強制性手段之一。
參考資料
  • 1.    .1.0 1.1 程寶山主編.經濟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9.4.
  • 2.    .2.0 2.1 李曉安主編.經濟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7.
  • 3.    .3.0 3.1 3.2 宋宗宇 彥韜,王熱編著.經濟法.重慶大學出版社,2009.07.
  • 4.    .宋彪主編.經濟法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