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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水平
鎖定
生活水平術語要點
生活水平的確定包括 3個要點:①以羣體為標準,如家庭;②以實際的消費狀況為標準,即直接衡量佔用的社會產品和勞務的多少;③以平均的消費數量為標準。生活水平與生活費用、生活標準不同。生活費用指維持特定生活水平的貨幣支出,生活標準則指期望達到的生活狀況。
生活水平衡量指標
生活水平包含一系列滿足居民物質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內容,一般用指標體系來測定。1953年聯合國首次草擬了關於生活水平的指標體系和國際比較方法。1959年聯合國關於《在國際範圍測定和衡量實際生活水平》的報告,進一步使衡量生活水平的方法系統化。
1978年聯合國進一步修訂了《社會和人口統計體系》(SSDS)文件專輯,提出了測定生活水平的12類指標:①出生率、死亡率及其他人口學特徵;②醫療衞生條件;③食品消費;④居住條件;⑤教育和文化;⑥勞動條件和就業率;⑦居民的收入和支出;⑧生活費用和消費價格;⑨運輸工具;⑩休息的安排;?社會保障;?人的自由。每一類中又規定了若干局部性指標。對生活水平的測定也有主要使用某一單項指標的,如:人均國民收入指標,實際收入水平指標,實際消費水平指標,人均壽命指標,恩格爾係數(見社會統計學派),人均卡路里或蛋白質攝取量指標等。
生活水平指標解釋
指城鎮居民從事社會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口。就業人口包括通過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由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等方式,在國有制、集體所有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在華獨資的企事業單位和私營企業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勞動的有固定性職業或臨時性職業的人口。被聘用和留用的離退休人員也計入就業人口。本指標可以反映城鎮居民的就業情況,是計算就業面、負擔係數的重要資料。
城鎮居民家庭全部收入
指被調查城鎮居民家庭在支付個人所得税之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
指被調查的城鎮居民家庭用於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税款(如個人所得税、牌照税、房產税等),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指被調查的城鎮居民家庭購買商品的全部支出,包括從商店、工廠、飲食業、工作單位食堂、集市以及直接從農民購買各種商品的開支。共分九類:食品:衣着品、日用品、文化娛樂用品、書報雜誌、藥及醫療用品、房屋及建築材料、燃料、其他商品。不論自用的或贈送親友的都包括在內。
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税款和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以後剩餘的,可直接用於進行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是反映農民家庭實際收入水平的綜合性的主要指標。
農民家庭純收入,既包括從事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的經營收入,又包括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帶回和國家財政救濟、各種補貼等非經營性收入;既包括貨幣收入,又包括自產自用的實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銀行、信用社和向親友借款等屬於借貸性的收入。
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並經常參加實際勞動的人員。是生產的基本要素指標之一,是發展生產增加農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源泉。按規定,農村男18週歲至50週歲、女18週歲至45週歲為整勞動力;男16週歲到17週歲、51週歲到60週歲,女16週歲到17週歲、46週歲至55週歲為半勞動力。農民家庭整半勞動力,既包括在上述規定勞動年齡內和在勞動年齡以外有勞動能力並經常參加實際勞動的男女整半勞動力;也包括農民家庭常住人員中屬於職工的勞動力。但不包括在勞動年齡內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年內用於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它是用來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農民家庭生活消費支出,包括用於吃、穿、住、燒、用等生活消費品開支和文化、生活服務費用開支兩大部分。
農村居民家庭商品性生活消費支出
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用其貨幣收入,在市場上購買食品、衣着、家庭用傢俱器皿、日用雜品、燃料、耐用消費品、以及文教衞生用品等生活消費總量。包括向國有商店、集體商店和集市貿易市場以及其他流通渠道購買的全部生活消費品。農民家庭商品性生活消費支出,是農民家庭生活消費支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反映和分析農民家庭生活消費水平的商品化程度,及其由自給性經濟向商品經濟發展趨勢的重要指標,也是研究和預測農民家庭對市場消費品需求,制定商品供應計劃的重要依據。
全國城鄉儲蓄存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