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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行為

鎖定
生前行為是“死後行為”的對稱。又稱“生時行為”。根據法律或當事人意思,在行為人在世時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力的實現不以行為人死亡為條件;故行為人在實施法律行為後尚未履行該行為前死亡的,不影響該生前行為成立。絕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均屬於生前行為。 [1] 
中文名
生前行為
別    名
生時行為
生前傷是在活的機體上形成的損傷。判斷屍體上的損傷是發生於生前(生前傷)、死亡當時(瀕死傷)還是死後(死後傷),對正確判案關係極大。生前傷形成時,機體生命活動存在,故具有明顯的生活反應。如表皮剝脱處有組織液或血液滲出,形成黃色痂皮或血痂;皮下出血處呈青紫腫脹現象,其下有紫黑色凝血塊;創緣有紫紅色挫傷帶,創內有凝血塊,創口哆開等。其他生活反應現象也很明顯。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