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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足球運動協會

鎖定
甘肅省足球運動協會恢復成立於1998年6月,2001年9月國家體育總局授予我會“全國羣眾體育先進單位”光榮稱號,2002年中國足球協會授予我會全國足球甲B聯賽“最佳接待”、“最佳球市”、“最佳安保”三項大獎,近年來多次被甘肅省體育局、甘肅省體育總會授予“先進單位”稱號。
公司名稱
甘肅省足球運動協會
成立時間
1998年6月
總部地點
甘肅省
光榮稱號
全國羣眾體育先進單位

甘肅省足球運動協會協會簡介

2011年12月28日舉行了第五屆足協換屆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省足協領導,甘肅省副省長郝遠擔任名譽主席,省體育局副局長石生泰擔任主席,省社會體育管理中心主任祝林擔任常務副主席,省社會體育管理中心副主任孫玉煒擔任秘書長。下設綜合部、技術部、競賽部、青少部、外聯部。新一屆足協將秉承的思路是,克服困難,大膽創新,走市場經濟和文化體育發展相結合的路子,多渠道、多方面籌措資金,深入開展校園足球活動,不斷開拓進取,提高我省足球運動水平。

甘肅省足球運動協會協會章程

甘肅省足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甘肅省足球協會。簡稱:甘肅足協
英文譯名GANSU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SFA。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依據國家《體育法》,團結全省足球運動愛好者和積極分子,廣泛開展和促進我省足球運動發展,以增強人民體質,豐富羣眾業餘文化生活,提高足球運動水平,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三條 本會是在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甘肅省體育總會領導管理下,唯一管理全省足球專項的全省性體育社會團體組織。本協會是由全省足球運動愛好者和體育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羣眾性體育社團。
第四條 本會是經甘肅省民政廳註冊批准,並接受其監督,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本會做為中國足球協會團體會員,遵守其章程,接受其業務指導;發展同兄弟省市間的業務交流,以及運動員、教練員和技術人員間的團結與合作。
第五條 本會常設會址:甘肅省蘭州市金昌南路33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負責管理和指導本項目俱樂部和培訓機構的註冊,管理本省各級省隊。
(二)進行足球運動的技術研究,在省內舉辦和承辦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和骨幹培訓活動。
(三)組織和承辦國際、國內、全省等各類足球競賽活動。
(四)負責全省各級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註冊與管理;負責裁判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推薦晉升一級和國家級裁判人選。
(五)組隊參加國家舉辦的各類競賽和技術培訓等活動
(六))研究和培育足球市場,開發和經營足球產業,指導足球場地建設和足球器材的開發研製。
(七)管理與指導各類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培訓、諮詢與服務等活動。
(八)聯繫省內外新聞媒體,加強足球運動的宣傳。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與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日常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副秘書長以上領導成員擔任,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會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委員會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主席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提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定,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相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修訂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委員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委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與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8日委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