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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舞蹈家協會

鎖定
甘肅省舞蹈家協會,1979年成立的協會。
中文名
甘肅省舞蹈家協會
外文名
Gansu Dancers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79年
隸    屬
甘肅省

甘肅省舞蹈家協會機構簡介

為繁榮甘肅舞蹈事業,1979年在省委宣傳部的直接關懷下,中國舞蹈家協會甘肅分會籌備組成立_高金榮任組長,陳滋、劉少雄、羅映飛為成員,並借調趙雙成同志籌備第一次全省舞代會。1980年9月全省第一屆舞蹈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_會議選舉高金榮為主席,陳忍、劉少雄、賀燕雲,種莉莉、道路、茅迪芳為副主席,羅映飛為秘書長,趙雙成為副秘書長選舉朱江等24位同志為理事。1990年12月中國舞蹈家協會甘肅分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在蘭召開會上選舉久明、任文龍、羅映飛為名譽理事,馬學武等29人為理事,左青等8人為常務理事選舉高金榮為主席,陳滋、劉少雄、道路、左青、種莉莉為副主席,趙雙成(駐會)、陳玲為秘書長,趙雙成為舞協(駐會)副主席。
1991年3月,中國舞蹈家協會甘肅分會更名為甘肅省舞蹈家協會。
2000年6月甘肅省舞蹈家協會第三次代表會大會召開,大會選舉許琪等21人為理事,主席晏建中,副主席趙雙成(駐會)、宋利平、道路、牟瑜、韓晶、曹佳塢、田青,高金榮為名譽主席,劉少雄、陳弘為顧問。

甘肅省舞蹈家協會協會章程

甘肅省舞蹈家協會章程 [1] 
(甘肅省舞蹈家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2000年5月28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甘肅省舞蹈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全省舞蹈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聯繫廣大舞蹈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甘肅省文聯和中國舞蹈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甘肅省文聯領導和監督。
第二條 協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努力學習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團結和組織全省舞蹈藝術家與舞蹈工作者,努力促進甘肅舞蹈藝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弘揚我國優秀的民族文化,為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任務
第三條 協會鼓勵並組織全省舞蹈藝術家、舞蹈工作者,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積極深入生活,與羣眾相結合,努力鑽研業務技巧,加強藝術修養,勇於探索創新,在實踐中不斷提高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四條 鼓勵具有社會主義時代精神與民族藝術風格高度統一的舞蹈創作;鼓勵創作與演出的題材、體裁、風格、形式的多樣性;鼓勵編導演員、教師、理論研究人員的個人獨創性,提倡不同風格,不同流派的舞蹈在藝術上的自由競賽,對於為羣眾所喜聞樂見的優秀舞蹈,舞劇作品、表演、教學、論述,給予榮譽與物質的獎勵。
第五條 加強舞蹈理論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我省的舞蹈理論隊伍,組織力量,總結我省舞蹈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優秀成果,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開展與兄弟省、區和國外的藝術交流。
第六條 組織力量,系統地收集、整理、研究我省舞蹈藝術的寶貴遺產,廣泛開展對敦煌舞蹈藝術的研究工作,從創作、教學、理論三個方面,進行深人的探索,為敦煌舞蹈藝術流派的不斷完善而努力奮鬥。
第七條 加強我省各民族、各地區的舞蹈藝術寶貴遺產的收集、整理、發展我省各少數民族的舞蹈藝術事業,努力協助各民族地區培養舞蹈人才,充實舞蹈隊伍,繁榮舞蹈創作。
第八條 重視舞蹈的普及工作,提倡專業舞蹈工作者關心和促進羣眾舞蹈藝術的發展,對於少年兒童舞蹈活動,要給予充分的重視和積極的支持。
第九條 關心會員的工作條件和職業保健,維護會員的藝術成果和正當權益,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我省舞蹈工作與事業發展中的情況和問題。
第+條 加強我省的舞蹈教育建設工作,促進舞蹈教學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培養出更多的優秀舞蹈人才而努力。
第三章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民主集中制是本會的組織原則。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並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視需要設名譽職務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提名聘任。
第四章會員
第+五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在我省從事舞蹈藝術創作、導演、表演、教學、編輯、理論研究、舞蹈組織工作及羣眾舞蹈活動家,具有一定的成績和影響,並自願參加本會者,經所在單位推薦或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並附交足以説明申請者本人舞蹈活動的有關材料,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為本會會員。在我省工作的中國舞蹈家協會會員均系本會當然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協會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會員在本會內,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並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研究討論,提出批評建議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會員改行不再從事舞蹈工作時,發給“舞蹈之友”榮譽書,不再
履行會員權力和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的創作、演出、研究活動的正當權益與勞動成果受到非法侵犯時,有權要求協會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如會員被剝奪公民權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國家補貼。2.社會資助。3.會員會費。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