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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鎖定
《甘肅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管理,及時、準確地反映我省組織機構的信息,完善社會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中文名
甘肅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施行地區
甘肅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管理,及時、準確地反映我省組織機構的信息,完善社會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根據國家標準和有關代碼編制規則進行編制,賦予本省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標識。
第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全省代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協調和指導全省的代碼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代碼工作的有關規定,實行統一代碼標識制度
(二)負責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請本省編碼區段;
(三)負責全省範圍內編碼區段的劃分、分配和管理;
(四)審核代碼申請、賦予代碼及頒發代碼證書,監督代碼的應用;
(五)建立和管理全省代碼信息系統,提供有關代碼信息服務。
第四條 州、市、地區,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代碼證書的申辦、頒發和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代碼信息系統,並對代碼的應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組織機構代碼分為法人代碼和非法人代碼。凡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使用法人代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使用非法人代碼。
第六條 代碼證書是證明組織機構具有法定代碼標識的憑證。代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含電子副本、其他信息載體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主管機關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記後,30日內向同級代碼管理部門申辦代碼證書:
(一)經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經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企業;
(三)經社團登記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組織機構;
(五)中央及省外駐甘組織機構;
(六)其他依法需要辦理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
第八條 組織機構申辦代碼證書應當提交批准設立或核准登記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填寫統一格式的組織機構代碼申報表。
第九條 代碼管理部門自組織機構申辦代碼證書之日起15日內,對所提交的有效證明文件進行審核。經審查核準後,賦予代碼並頒發代碼證書。
第十條 組織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時,應在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變更文件和原代碼證書,重新申辦代碼證書。
第十一條 組織機構終止時,應在批准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效證明文件和代碼證書辦理註銷手續。
被註銷的代碼10年內不再賦予其他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代碼證書遺失或損毀時,持證者應向頒證部門報告,由頒證部門予以公告,聲名作廢,並按第八條的規定補辦代碼證書。
第十三條 代碼證書實行年度檢驗,持證者應按代碼管理部門的規定,接受年度檢驗。
第十四條 組織機構申辦、換領、補辦、年度檢驗代碼證書,應按國家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五條 組織機構代碼由計劃、經貿、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務、金融、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統計、公安、民政、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負責在其業務活動中強制推行和應用。對沒有申辦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代碼、代碼證書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不得塗改、出借或者轉讓。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辦理;拒不辦理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塗改、出借和轉讓代碼證書或使用失效代碼證書的,收回其代碼證書,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偽造或者冒用代碼、代碼證書的,收回其代碼證書,並對非經營性組織機構處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組織機構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代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疏於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行,也可以委託代碼管理部門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