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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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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修訂), [1]  將於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 [3] 
中文名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發佈單位
甘肅省人民政府
修訂時間
2022年7月29日
實施時間
2022年11月1日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修訂信息

2022年8月2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新修訂的《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將於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 [3]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條例全文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正文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2007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三章 地震小區劃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
第五章 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場地條件和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本條例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建、自然資源、應急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准。
對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和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列入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 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依照本條例所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執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對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在工程設計前委託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九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以外的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規範進行抗震設防。
第三章 地震小區劃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地震小區劃圖,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和國土空間規劃提供基礎資料。
地震小區劃圖應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城市主城區和建設用地面積超過十平方千米的規劃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地震小區劃:
(一)跨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的;
(二)跨活動斷層的;
(三)跨不同工程地質單元的。
第十二條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園區產業規劃佈局和確定相關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確保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由區域管理機構統一組織,並建立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庫,供區域內項目共享使用。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
第十四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條件。
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保證工作質量;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採用的資料和有關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全面;
(三)不得擅自公開或者泄露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內容。
第十六條 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十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完成後,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二)地震活動環境評價;
(三)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四)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
(五)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六)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第五章 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定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除下列工程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
(三)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第二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應當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定,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在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並告知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確定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未通過的,應當重新評價。
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不得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履行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對部門或者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附件

附件: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
一、重大建設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一二級幹線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
2.公路、鐵路單跨跨徑大於一百米或者多跨跨徑總長度大於五百米的橋樑、大型立交橋和長度一千米以上的隧道;
3.城市道路的大型立交橋和長度一千米以上的隧道;
4.建築面積八千平方米以上的鐵路樞紐和中型以上城市的火車站,一級汽車客運站,機場。
(二)通信工程
1.國際通信工程、大型衞星地面站;
2.中型以上城市的電信樞紐、郵政樞紐、大型廣播電視中心和發射塔。
(三)能源工程
1.總裝機容量五十兆瓦以上的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
2.總裝機容量一百兆瓦以上的熱電廠;
3.三百三十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換流站,大型電力調度中心;
4.大型風光電新能源基地。
(四)重要公共建築工程
1.大型體育場館、會展中心、商業中心(綜合體),大型影劇院、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2.八千平方米以上的教學樓和學生公寓,二級三級醫院的住院樓、醫技樓、門診樓以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庫;
3.存放國家一、二級文物的博物館、展覽館,存放珍貴檔案的場館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大型建(構)築物;
4.獨立人防工程,市(州)以上各級黨政機關指揮中心、公安和消防指揮中心、防災救災指揮中心;
5.高度一百米以上的超限高層建築。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一)核電站、核設施;
(二)煉油廠,大型油氣田的聯合站、壓縮機房、加壓泵站等重要設施,庫容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氣等存儲設施,輸油輸氣管道及首末站、加壓泵站;
(三)研製、生產、存放劇毒、易燃、易爆、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的設施以及危險廢棄物處理中心;
(四)城市集中供熱、供氣、供水樞紐工程和污水處理工程;
(五)庫容一千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六十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六)大型水利堤防,大型引(調)水工程;
(七)大型冶煉、化工等工程,大型尾礦壩。
三、其他建設工程
(一)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二)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4]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政策解讀

2022年8月26日,甘肅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政策解讀新聞發佈會稱,新修訂的《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條例》附件列舉了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範圍以外的一般建設工程,將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給出的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
“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能力。”甘肅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處長高曉明強調。
甘肅省是一個地震活動頻發省份,全省80%以上的面積、14個市州及81個縣市區政府所在城市,處於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地震安全性評價是確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安全、有效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
甘肅省地震局局長石玉成介紹説,國內外歷次地震的震害經驗表明,確保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能力,是減輕地震災害最有效的手段。同一般性工程相比,具有重大價值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震時一旦發生嚴重破壞,將會產生災難性後果。
石玉成表示,因此,進行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保證建設工程抗震安全、減少人員傷亡的一個重要環節,既可服務於工程科學選址,又可以為建設工程提供科學、準確、可靠、合理的抗震設防要求,從而達到有效降低地震災害風險的目的,充分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甘肅省地震局公共服務處副處長郝臻説,《條例》規定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園區產業規劃佈局和確定相關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同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由區域管理機構統一組織,並建立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庫,供區域內項目共享使用。
據甘肅省地震局介紹,下一步,將推動《條例》的嚴格貫徹執行,依法履行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職責,充分利用“互聯網+監管”平台,做好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同時,把《條例》作為普法宣傳教育和領導幹部學法的主要內容。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