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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努阿圖議會

鎖定
瓦努阿圖議會為一院制,共52席,任期4年。每年舉行兩次例會,應議員多數、議長或總理的請求,議會可舉行特別會議。本屆議會於2016年1月選舉產生,2月正式成立。 [1] 
現任議長為瓦庫黨議員埃斯蒙·賽蒙 [2] 
中文名
瓦努阿圖議會
獨立前
英法共管殖民地
成立理事會
1957年
議    長
埃斯蒙·賽蒙 [1] 

瓦努阿圖議會發展歷史

瓦努阿圖獨立前系英法共管殖民地,瓦努阿圖土著人無權參政議政。
1957年,瓦努阿圖成立諮詢理事會,瓦努阿圖人開始獲得有限參政權。在獨立呼聲日高的背景下,瓦努阿圖議會前身“全國代表大會”於1975年在瓦努阿圖召開,會議決定成立制憲委員會,開始制定獨立憲法。
1979年9月19日,瓦努阿圖首屆議會暨“憲法大會”在首都維拉港召開,會議通過獨立憲法,瓦努阿圖隨後於1980年7月30日宣佈獨立。
2022年8月18日,據瓦努阿圖媒體報道,瓦努阿圖總統尼克尼克·武羅巴拉武簽署文件,宣佈解散該國議會。 [3] 

瓦努阿圖議會議會地位

瓦實行“三權分立”共和制,議會是瓦最高立法機關。總統是國家元首,為國家團結統一的象徵,但不掌握實權,由議會全體議員和各省省長秘密投票產生。總統一般對議會工作無權干涉,議長、總檢察長等重要人事任免由議會議決,後交由總統象徵性予以簽署宣佈。對於議會通過的法案,總統僅履行簽署程序,無實質修改權。瓦憲法同時賦予總統監督憲法的權力。
瓦政府向議會負責。總理(Prime Minister)是瓦政府首腦,在每屆議會首次會議上由全體議員選舉產生(簡單多數)。內閣部長從議員中產生,由總理直接任命,無須議會核准。政府接受議會問責,但議會不直接干預政府運作,僅通過預算審批、訂立修改法案的方法對政府工作予以制衡。議會可對總理實施彈劾,當簡單多數議員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時,總理即被免職,內閣解散,由議會重新選舉產生新總理。當有超過四分之三議員出席議會特別會議,並有三分之二議員支持被彈劾總理的解散議會動議時,議會即被解散,重新舉行大選。
瓦最高法院獨立性較強,不直接向議會負責,每年只向議會提交最高法院的預算決算報告。

瓦努阿圖議會議會制度

瓦努阿圖議會議員選舉

瓦議會共52名議員(包括議長),一般每4年舉行1次全國大選,按一定比例由全國各選區直接選舉產生。選舉由相對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年滿18週歲的瓦公民均可登記成為選民,領取選民證。參加議員競選的候選人,須為年滿25週歲的公民,且無犯罪記錄,參選時未在破產期內。有時對候選人還有其他規定,如沒有涉及政府的欠款。議員可連選連任。
2008年9月,瓦選舉產生新一屆議會,席位分佈如下:瓦庫黨10席,民族聯合黨8席,温和黨聯盟7席,共和黨7席,人民進步黨4席,綠黨聯盟2席,酋長聯盟2席,工黨1席,進步共和農民黨1席,人民行動黨1席,美拉尼西亞進步黨1席,家庭第一黨1席,馬拉庫拉人民黨1席,民族黨1席,牧羊人同盟1席,獨立人士3席(另有一席因賄選需另行補選)。目前僅1位女性議員。

瓦努阿圖議會議會職權

議會具有立法權,修改現有法律或制定新法均需通過議會。議會每年對政府提出的預算進行審批,並通過此對政府進行監督。國家重要職位如總統、總檢察長、警察總監、督察官(ombudsman)等均由議會選舉產生或在總理提名下任命。

瓦努阿圖議會組織結構

瓦議會實行一院制。議長是議會最高領導和對外代表,具有主持議會會議、主持議會日常工作等職能。
瓦議會不設常設委員會,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委員會,研究制訂相關法案或監督實施,目前共6個,任務結束後即解散。議會設秘書長(Clerk)1名,列入公務員序列,秘書長辦公室是議會辦事機構,負責議會日常行政工作。

瓦努阿圖議會會議制度

瓦議會每年召開兩次例會,首次例會一般於3月中旬召開,第二次例會一般於8月中旬召開,會期長短根據審議內容確定,一般為3至4周。2009年首次例會已於2月下旬至3月下旬召開。議會換屆後,新議會的首次會議應在大選後不晚於21天內召開。議長或總理有權要求召開議會特別會議。
瓦憲法規定,議會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如召開議會會議時未達到法定出席人數,會議將延期3天,此後出席人數只需達到全體議員的半數,會議即可召開。對於應總理召開且涉及解散議會的特別會議,法定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三。

瓦努阿圖議會立法程序

議案一般分為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法案兩種。公共事務法案一般只能由政府提出,議員可提出私人事務法案。議案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議員起草提出後,交由全會一讀,法案起草提交方接受詢問。一讀後,如會議認為有必要,將針對該議案成立分委會,否則將在全會上繼續討論,被稱作“委員會階段”(committee stage)。委員會階段後,全會將進行二讀,如未通過,則返回委員會階段重新討論或修改;如獲通過,將交由秘書長進行最終核查,並送總統在14天內正式簽署、頒佈。當總統認為新法案與憲法衝突時,總統有權不簽署頒佈新法,而提交最高法院裁定。如最高法院裁定新法確有與憲法相悖之處,新法將被退回議會重議。

瓦努阿圖議會議員制度

瓦議員享有參加議會會議、提交議案等權利和義務,同時享有議會會議廳內言論自由的權利,其任何言論將不受法律追究。議員在議會開會期間,享有刑事豁免權。議會休會期間議員不享受豁免權。議員當選時,須向議會秘書長提交個人營利性財產(如運營或參股的公司、用於出租的汽車、房屋財產等)情況報告,個人非營利性財產(如自用物品、自住房屋等)無需申報。
議員一般被視為瓦國家領導人,享有較公務員更為優厚的薪金待遇。同時,議員每年還享有一筆特殊補貼,可自由支配其用途,但該補貼只能用於幫助選區或其他公共事項,不能以任何方式佔為私有。瓦議會目前正在討論擬要求議員就每筆補貼開支狀況提交報告,以便督察。

瓦努阿圖議會議會黨團

與多數西方國家相同,瓦議會內實行黨團制度。在議會內佔有席位的一個或幾個政黨可形成一個議會黨團(Caucus),每一名議員須向秘書長辦公室申報其所屬議會黨團。作為獨立候選人或無黨派議員,亦需指定其在議會內所屬黨團,但其在議會會議以外一般並不被視為該政黨成員。
各黨團具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定期舉行黨團會議,設黨團督導等職。一般單一政黨黨團領導人即為該黨主席(或黨內職位最高的本黨議員),幾個政黨結成的聯合黨團領導人需由黨團內部推舉產生。瓦議會內總體分為政府派和反對派,政府派以時任總理為首,包括執政聯盟成員黨派議員以及未加入政府但對政府表示支持的政黨黨團;反對派則由反對政府的黨團構成,設領袖和副領袖等職,對政府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在政府犯有重大疏失時,一般由反對派提出對政府不信任案,經議會表決,如獲簡單多數通過,政府即被解散。

瓦努阿圖議會辦事機構

秘書長辦公室是議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議會的日常運轉以及會議期間服務。議長、副議長、反對黨領袖均設單獨辦公室並配備政治顧問、私人秘書等助手,助手團隊不受秘書長辦公室領導,也不參與議會日常行政事務,只對所輔佐的有關領導負責。上述有關開支從議會行政預算中列支。
瓦議會目前沒有研究部門,有關議案或重要事項的專題研究在臨時委員會中進行。

瓦努阿圖議會對外交往

瓦法律規定,議會不得與外國組織建立關係,議長是議會對外活動的代表。瓦議會受經費所限,每年出訪和接待來訪較少,大約3至4次,與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喀里多尼亞(法屬)議會來往較多。瓦議會參與的相關議會國際性組織較少,目前是法語國家議會聯盟、英聯邦國家議會聯盟等組織成員,也參與太平洋島國論壇議會大會等區域性議會會議。
瓦議長出訪一般無須審批,由議長本人決定。議員作為議會代表出訪時,須由議長審批;議員私人出訪不受限制也無須審批。

瓦努阿圖議會受賄事件

2015年10月,瓦議會包括副總理、議長和多名內閣部長的14名議員因受賄案被判入獄並失去議員資格。基爾曼總理未能與反對黨就組建聯合政府達成一致。瓦總統朗斯代爾於11月25日宣佈解散議會並於2016年1月22日提前舉行大選。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