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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責任保險合同

鎖定
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是投保人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治理成本責任為保險標的,與保險人協商定立的保險合同。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作為保險各方法律關係的憑證,是規範環境責任保險行為、確立各方環境義務的重要依據。 [1] 
中文名
環境責任保險合同
分    類
保險合同
合同特徵
1.保障性
作為有償合同,一方付了對價之後就必須從接受對價的一方當事人那裏獲得某種利益。保險人提供給投保人的利益,既非某種有形等價物,亦非某種使用價值,而是一種保障。保障性特徵是環境責任保險合同的最基本特徵,也是最本質特徵。 [2] 
2.符合性
符合性合同是與協商性合同相對應的,是指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事先確立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指一方當事人要麼從整體上接受合同,要麼不訂立合同。
3.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一方對於未來有可能的時間的發生與否進行判斷,以其預測得到驗證而取得他方一定金錢或其他利益的合同。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所保險事故必須是偶然事件。環境責任保險合同訂立後,在保險期間是否發生保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付保費以後,其能夠獲得補償具有可能性。
4.最大誠信性
環境侵權損害的發生具有長期性、間接性、複雜性和潛伏性等特點,這決定了環境責任保險合同的的投保人應懷有善良的投保動機、忠實的投保心態、互利合作的投保目的。被保險人負有忠實的告知義務。
參考資料
  • 1.    賈愛玲著:《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第143頁
  • 2.    候江平. 論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J] . 保險研究,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