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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成本內部化

鎖定
將環境成本納入產品成本之中,消除其外部性,即為環境成本內部化。
中文名
環境成本內部化
釋    義
將環境成本納入產品成本之中
原    因
人口的增加,社會需求的膨脹
隸    屬
經濟問題

環境成本內部化計量的必要性

科技的發展,人口的增加,社會需求的膨脹,造成了自然資源被極度開採而日趨耗竭,環境污染日漸嚴重,這從根本上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為避免舟曲之類的悲劇,環境成本內部化計量有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環境成本內部化正確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準確地分析企業的財務風險,全面考核經營者的業績。環境成本內部化提示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可從社會的角度而不是僅僅從企業的角度.

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依據

環境成本內部化就是將具有稀缺性的環境視作一項生產要素,正確地估價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的環境損耗或影響而通過市場將它的價格機制反映出來。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環境問題主要是一個經濟問題,但它的理論淵源卻根植於馬歇爾(Marshall)和庇古(Pigou)的外部性理論以及科斯(Coase)的產權經濟學理論。西方經濟學中,經濟活動的外部性是用以解釋環境問題形成的基本理論,而“公地的悲劇”和經濟活動的外部性是兩個十分相似的概念。目前,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理論依據有:
資源稀缺論
當稀缺資源成為商品時,會比一般商品更具有交換價值。在生產力水平低,且人口少的時候,土地、空氣、水和其他環境因素的多元價值能夠同時體現。它的容量資源十分豐富,無論在資源的價值上還是在數量上,都既能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同時又能滿足人們的生產需要,因此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免費材料。隨着生產力的提高,人口的增長和日益增長的環保意識,環境資源的多元價值開始牴觸,稀缺的環境資源難以容納人類排放的各種污染物。
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理論首先是由馬歇爾於1890年提出,1920年,庇古在其《福利經濟學》中對其進一步研究和完善。他提出了“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的概念,並從社會資源最優配置的角度出發,應用分析方法,提出了邊際社會淨產值和邊際私人淨產值,最終形成了外部性理論。庇古認為,通過徵税和補貼,就可以實現外部效應的內部化。這種政策後來被稱為“庇古税”或排污收費,它構成了現代社會對企業污染徵收排污費或環境税的理論依據。
產權理論
針對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外部不經濟性和公地悲劇,科斯於1960年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在該文提出運用產權理論加以解決的方法。環境污染是一種典型的外部不經濟性。科斯認為在分析外部不經濟性時,如果恰當地界定資源的使用權,就可以消除外部不經濟。也就是説,科斯解決外部不經濟問題的思路是把外部性問題轉變成產權問題。

環境成本內部化方法及缺陷

環境成本內部化對於資源的有效利用,阻止過度消費,保護環境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總的來説,有兩類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工具:法規和經濟工具。法規是被普遍採用的工具,通過設定污染排放標準或環境績效要求來使環境成本內部化於價格之中。比如工廠排放標準、器具燃料效率標準、可再裝容器要求等。經濟工具包括税收、費用、可交易的排放許可、補貼和押金-退款制度等。我國目前主要採用行政管制模式、排污收費模式及部分地區試點排污權交易模式。行政管制一般是指政府通過嚴格制定的環境標準、統一推廣的污染治理技術和強制執行的法律法規來迫使排污企業的排污量符合國家要求。我國的環境標準制度、限期冶理制度、“三同時”制度都是典型。這種模式過多地採取硬性規定直接對企業的排污行為進行干預,並通過制定統一的環境標準以實現管理目標,不考慮眾多企業在污染治理成本收收益方面的差異,採用“一刀切”的方式,顯得過於僵化,缺乏經濟刺激。
排污收費模式的理論根源在於庇古的外部性理論,在我國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得以確定。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和噪聲超標排污費四種類型。有以下幾點缺陷: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