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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鎖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國家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 
中文名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定    義
國家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各國有關噪聲控制的立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綜合性環境保護法或者污染控制法中規定對噪聲實施控制和管理,如英國1960年的《噪聲防治法》;另一種則是制定專門的噪聲控制法來防止噪聲危害,如日本1968年的《噪聲控制法》、中國1993年修訂的《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和1990年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主要內容包括:①確立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行政管理體制,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主要職責以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②確立了聲環境標準及其制定權限,主要包括聲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兩大類。③確立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淘汰制度、事先批准和公告制度、環境噪聲監測制度。④確立了各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等措施。 [1]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修訂案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包括廣場舞在內的娛樂健身活動若擾民,組織參與者或將被罰款。 [2] 
內容解讀
2021年12月17日,對近年來羣眾反映較多的廣場舞噪聲擾民、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等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3] 
草案在防止廣場舞噪聲擾民方面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採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違反規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在治理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方面規定,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