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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欣

鎖定
瑞普欣(注射用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適應症為本品用於治療由敏感細菌所引起的下列感染: 呼吸道感染(上呼吸道與下呼吸道);泌尿道感染(上泌尿道與下泌尿道);腹膜炎、膽囊炎、膽管炎和其它腹內感染;敗血症、腦膜炎;皮膚及軟組織感染、眼部感染、骨骼及關節感染;盆腔炎、子宮內膜炎、淋病和其它生殖器、道感染等;預防因腹腔、婦科、心血管、骨科及整形手術所引起的手術後感染。
藥品名稱
瑞普欣
藥品類型
處方藥、醫保工傷用藥

瑞普欣成份

本品為複方製劑,其組分為:
(1)0.75g:每瓶含頭孢哌酮鈉與舒巴坦鈉[頭孢哌酮(C25H27N9O8S2)0.5g和舒巴坦(C8H11NO5S)0.25g]均勻混合的無菌粉末。
(2)1.5g:每瓶含頭孢哌酮鈉與舒巴坦鈉[頭孢哌酮(C25H27N9O8S2)1.0g和舒巴坦(C8H11NO5S)0.5g]均勻混合的無菌粉末。
(3)2.25g:每瓶含頭孢哌酮鈉與舒巴坦鈉[頭孢哌酮(C25H27N9O8S2)1.5g和舒巴坦(C8H11NO5S)0.75g]均勻混合的無菌粉末。
(4)3.0g:每瓶含頭孢哌酮鈉與舒巴坦鈉[頭孢哌酮(C25H27N9O8S2)2.0g和舒巴坦(C8H11NO5S)1.0g]均勻混合的無菌粉末。

瑞普欣性狀

本品為白色或類白色的粉末。

瑞普欣適應症

本品用於治療由敏感細菌所引起的下列感染:

呼吸道感染(上呼吸道與下呼吸道);

泌尿道感染(上泌尿道與下泌尿道);

腹膜炎、膽囊炎、膽管炎和其它腹內感染;

敗血症、腦膜炎;

皮膚及軟組織感染、眼部感染、骨骼及關節感染;

盆腔炎、子宮內膜炎、淋病和其它生殖器、道感染等;

預防因腹腔、婦科、心血管、骨科及整形手術所引起的手術後感染。

瑞普欣規格

(1)0.75g:(C25H27N9O8S20.5g和C8H11NO5S 0.25g)
(2)1.5g:(C25H27N9O8S21.0g和C8H11NO5S 1.5g)
(3)2.25g:(C25H27N9O8S21.5g和C8H11NO5S 0.75g)
(4)3.0g:(C25H27N9O8S22.0g和C8H11NO5S 1.0g)

瑞普欣用法用量

肌內或靜脈注射。

成人每日用量按頭孢哌酮量計算為1~2g,分為等量,每12小時注射一次。嚴重或難治性感染,每日劑量可增至8g,分為等量,每12小時注射一次。但舒巴坦的總量每日不宜超過4g。

嚴重腎功能不全者,由於舒巴坦清除率降低,應適當調整給藥方案。肌酐清除率在16~ 30ml/分鐘之間的患者,本品每12小時最大用量所含舒巴坦不可超過1g;如肌酐清除率[ 15ml/分鐘,本品每12小時用量所含舒巴坦不可超過0.5g。

肌內注射:

本品每1.5g用4ml(0.75g規格用3ml)滅菌注射用水直接溶解後,深部肌肉注射。如需添加利多卡因,應在滅菌注射用水溶解後加入,不可直接用利多卡因注射液溶解本品,否則會發生混濁或沉澱。

靜脈注射:

先將本品0.75g、1.5g規格用5ml或2.25g、3.0g規格用10ml滅菌注射用水或0.9%氯化鈉注射液溶解,然後將此溶液加入至適宜的輸液中,供靜脈注射或滴注。可用於稀釋本品的常用輸液有: 0.9%氯化鈉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10%葡萄糖注射液。

如用林格氏液稀釋,必須先用滅菌注射用水將本品溶解後再緩緩加入至林格液中,否則將產生乳白色沉澱。

瑞普欣不良反應

患者通常對頭孢哌酮-舒巴坦耐受良好。多數不良反應為輕度或中度,可以耐受,不影響繼續治療。

1. 常見不良反應有腹瀉,稀便、ALT、AST、ALP和血膽紅素一過性升高;

2. 較少見的不良反應([1%)有:發熱、寒戰、頭痛、噁心、嘔吐、注射部位出現一過性疼痛、靜脈炎、斑丘疹、蕁麻疹,中性粒細胞輕微減低、血紅蛋白降低、血小板減少、低凝血酶原血癥、嗜酸性粒細胞增多;

3. 長期使用本品可發生可逆性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4. 偶見過敏性休克、Stevens—Johnson綜合徵。

瑞普欣禁忌

對青黴素或頭孢菌素類抗生素過敏患者禁用。

瑞普欣注意事項

1. 應用頭孢哌酮-舒巴坦前必須詳細詢問患者先前有否對本品、其他頭孢菌素類、青黴素類或其他藥物的過敏史,因為在青黴素類和頭孢菌素類等β內酰胺類抗生素之間可能存在交叉過敏反應。在青黴素類抗生素過敏患者中約5%~10%可對頭孢菌素出現交叉過敏反應。因此有青黴素類過敏史的患者,有指徵應用本品時,必須充分權衡利弊後在嚴密觀察下慎用。應用本品時,一旦發生過敏反應,需立即停藥。如發生過敏性休克,需立即就地搶救,予以腎上腺素、保持呼吸道通暢、吸氧、糖皮質激素及抗組胺藥等緊急措施。

2. 本品不宜用含鈣的注射液如林格氏液直接溶解,否則會生成乳白色沉澱;也不可用偏酸性液體溶解,因pH低於4.5時,頭孢哌酮酸可能會析出。

3. 本品用各種適宜的稀釋液配製成的藥液,在避光及陰涼處應在24小時內使用,超過此保存時間而未使用者,應予以棄去不得使用。

4. 頭孢哌酮大部分經肝膽系統排泄,因此肝功能嚴重減退的患者,使用本品時需調整給藥方案。

5. 本品如溶解後不透明,此乃稀釋液pH過低所致,絕不可加熱助溶,以免藥物破壞。可適當增加稀釋液溶解,或加少量碳酸氫鈉注射液即可溶解透明。

6. 腎功能嚴重減退的患者,使用頭孢哌酮-舒巴坦時需調整用藥劑量與給藥間期。

7. 頭孢哌酮-舒巴坦鈉在伴有腎功能不全合併肝功能損害的老年人羣中的半衰期延長,藥物清除減少和表現分佈容積增加。其中頭孢哌酮的藥物動力學參數與肝功能的損害程度密切相關,而舒巴坦的藥物動力學參數則與腎功能損害程度密切相關。所以有腎功能不全和/或肝功能受損者需調整劑量。

8. 少數患者在使用頭孢哌酮-舒巴坦治療後出現維生素K缺乏,其機制很可能與腸道菌羣受到抑制有關。營養不良、吸收不良(如囊性纖維化患者)和長期靜脈注射高營養製劑的患者及接受抗凝血藥治療的患者應用本品時宜補充維生素K,並監測凝血酶原時間。

9. 有報道患者在使用頭孢哌酮期間及用藥後5天內飲酒,可引起面部潮紅、出汗、頭疼和心動過速等反應。患者在應用本品時應避免飲用含有酒精飲料。也應避免胃腸外給予含酒精成份的高營養製劑。

10. 頭孢哌酮-舒巴坦均可導致直接Coombs試驗陽性。

11. 本品與氨基糖苷類藥物聯合應用具有協同作用。

12. 採用頭孢哌酮-舒巴坦時,用Benidict溶液或Fehling試劑檢查尿糖可出現假陽性反應。

13. 廢棄藥品包裝不應隨意丟棄。

瑞普欣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本品在哺乳婦女的乳汁中濃度很低,但妊娠期、哺乳期仍應慎用。

瑞普欣兒童用藥

本品可用於兒童,但對於出生不足6個月的嬰兒及早產兒所產生的副作用未作深入研究。

瑞普欣老年用藥

可參見【注意事項】相關內容。

瑞普欣藥物相互作用

本品與氨基糖甙類抗生素有協同作用,但二者有配伍禁忌,如需並用,應分別溶解稀釋後輸注。

瑞普欣藥物過量

尚不明確。

瑞普欣藥理毒理

頭孢哌酮通過抑制細菌的細胞壁合成而達到殺菌作用,舒巴坦除其本身對淋球菌及不動桿菌屬有抗菌活性外,而且對耐藥菌株產生的β-內酰胺酶是一種不可逆的抑制劑,故本品的兩種成份對各種耐藥菌有明顯的協同抗菌作用,對各種常見致病菌,如:流感(嗜血)桿菌,大腸桿菌,葡萄球菌,產氣桿菌,奇異變形桿菌,克雷白氏桿菌,摩根式菌,醋酸鈣不動桿菌,腸桿菌、產檸檬酸菌等有極為顯著的協同作用(MIC值比單用頭孢哌酮可降低四倍以上)。

瑞普欣藥代動力學

本品2g靜注,舒巴坦的血藥峯濃度為95.6μg/ml,血清半衰期為1小時;頭孢哌酮的血藥峯濃度為259.4μg/ml,血清半衰期為1.56小時。兩種組份分佈相似,包括肝、肺、腎、膽汁、膽囊、皮膚、闌尾、卵巢等組織和體液。給藥後24小時所給劑量的85%的舒巴坦和29.3%的頭孢哌酮經腎臟排泄,餘下的頭孢哌酮大部分經膽汁排泄。連續用藥無蓄積作用。

瑞普欣貯藏

密閉,在涼暗乾燥處(避光並不超過20℃)保存。

瑞普欣包裝

包裝材料:注射劑瓶+藥用鹵化丁基橡膠塞;
包裝規格:
(1)0.75g:每盒10瓶或每小盒1瓶
(2)1.5g:每盒10瓶或每小盒1瓶
(3)2.25g:每盒10瓶或每小盒1瓶
(4)3.0g:每盒10瓶或每小盒1瓶

瑞普欣有效期

24個月

瑞普欣執行標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標準WS1-(XG-002)-2005

瑞普欣批准文號

(1)0.75g:國藥準字H20043922
(2)1.5g:國藥準字H20013203
(3)2.25g:國藥準字H20044401
(4)3.0g:國藥準字H20043921

瑞普欣生產企業

麗珠集團麗珠製藥廠

瑞普欣核准日期

2006年12月05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