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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鎖定
- 中文名
-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 成立時間
- 1917年
- 等 級
- 常設仲裁機構
- 所在國家
- 瑞典
機構介紹
儘管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是商會的機構之一,但它具有獨立的地位和組織。仲裁院設立三人委員會,委員由商會的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擔任委員會主席的委員由富有解決工商業爭端經驗的法官擔任,而其他二人中,一人是執業律師,另一名是商界人士。委員各有一名副職,副職的資格與委員相同,也由商會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委員會的兩名委員即構成法定人數,表決未達到半數以上,主席有決定權。裁決是終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會再行審查。該仲裁院適用的仲裁規則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規則》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國家當事人所提交的商事爭議。
值得關注的是,SCC沒有仲裁員名單,當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國家,任何身份的人作為仲裁員。通常當事雙方各自選擇一位同胞作為仲裁員,並共同選擇第三名仲裁員,組成三人仲裁庭。此舉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也便於在各個國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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