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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美修好條約

鎖定
《琉美修好條約》(琉米修好條約,りゅうべい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やくとは)為琉球王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於1854年7月11日(清咸豐四年六月十七)在首裏城(しゅりじょう)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正式名稱為《亞米利加合眾國琉球王國政府議定約》。琉球方面代表為尚宏勳、馬良才,美國方面的代表為馬休·佩裏
中文名
琉美修好條約
外文名
りゅうべい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やく)とは
別    名
琉米修好條約
發生時間
1854年7月11日

目錄

琉美修好條約背景介紹

1853年5月26日(咸豐3年4月19日),馬休·佩裏初次率“薩斯凱哈那”號巡洋艦”等4只美國軍艦進入那霸港,5月28日會見琉球國總理官摩文仁按司尚大模。6月6日訪問首裏城,要求會見尚泰王,遭攝政尚惇拒絕,但尚惇仍派總理官在首裏城北殿會見了他。6月8日,尚泰王遣使向馬休·佩裏贈送禮物,次日,佩裏留下“密西西比號巡洋艦”,率艦隊前往小笠原羣島。6月18日歸港。7月2日,因艦隊供給不足,將“薩斯凱哈那號巡洋艦”留在那霸港,持美國總統親筆書信,率4只軍艦往日本浦賀,與江户幕府談判。7月25日回到那霸港,得到琉球國方面的供給。在與琉球方面達成四項協議後,佩裏於8月1日率艦隊離開琉球前往香港。
1854年1月21日,佩裏又率艦隊來至那霸港,並再度訪問首裏城。2月7日,在得到琉球方面的供給後駛往日本江户。7月1日,佩裏與日本江户幕府簽訂《神奈川條約》後返回琉球。7月7日與琉球交涉,要求籤訂條約。翌日開始談判,美國就1853年達成的四項協議加以修正,要求琉球方面最遲於7月10日作出答覆。7月10日,雙方再度會談,琉方承認美國提出的修正案有效。次日,美方代表馬休·佩裏與琉方代表尚宏勳正式簽訂條約並互換文件。

琉美修好條約內容

(第一條)琉美自由貿易,凡合眾國人民到琉球,須要以禮厚待,和睦相交
(第二條)提供美國船舶薪水相關費用
(第三條)對美國船漂流民的救助
(第四條)承認美國領事裁判權
(第五條)設置美國人墓地並保護
(第六條)琉球國水先案內相關規定 [1] 
參考資料
  • 1.    日本外務省《琉球王國の國際関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