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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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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公估人是在保險公司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估損及理算的專業公估人。
中文名
理賠公估人
所屬領域
保險

理賠公估人分類

根據理賠公估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理賠公估入分為兩類:一類是受損害保險公司僱傭的理賠公估人,稱為僱傭理賠公估人;一類是不受損害保險公司僱傭的、獨立操作損害理賠業務的理賠公估人,稱為獨立理賠公估人。
根據理賠公估人的業務領域,理賠公估人可分為以下三種:第一種公估人從事火災保險與特種保險的損害額的公估;第二種公估人從事海上保險(包括船舶保險、裝卸保險、航空保險及運輸保險)損害額的公估;第三種是汽車保險公估人。該類保險公估入主要處理與汽車保險有關的業務。該種公估人又可以細分為對人和物公估兩種,前者是對汽車事故中的當事人的人身及相關方面損害額的公估,後者是對汽車事故的車輛及其他方面損害額的公估。

理賠公估人業務範圍

理賠公估人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1)對損害發生事實的確認;
(2)對保險條款及有關法規適用與否的判斷;
(3)對損害額及保險金的公估;
(4)其他與理賠公估有關的必要事項。理賠公估人不管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當事人、被保險人及被害者等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保險金支付協議如何,等保險公估結束後立即擬定理賠公估報告書,報告書應上交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保險公司。
理賠報告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各款內容:
(1)理賠公估接任日期、接任內容及委託人詳細情況(必須註明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等接任合同內容;
(2)報酬申請書(包括實際變相追加經費明細表);
(3)保險合同事項;
(4)事故及損害調查內容;
(5)條款中保險公司支付責任範圍等。

理賠公估人作用

(1)理賠公估有助於克服保險理賠領域技術性要求較強對理賠工作的制約。
(2)理賠公估有利於化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矛盾。
(3)理賠公估有利於推進保險向法制化、規範化發展。
(4)理賠公估有助於防止道德風險的產生。

理賠公估人相關條目

承保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

理賠公估人參考文獻

1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中介監管部編.保險原理與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10月.
2 唐運祥.保險中介概論.商務印書館.2000年02月第1版
3 鄧慶彪主編.保險公估實務複習用書.海南出版社.2008.07.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