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王雪峯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鎖定
王雪峯,男,漢族,1954年11月生,河北永年人,1973年3月入黨(2023年7月被開除黨籍) [9]  1971年1月參加工作,河北礦冶學院冶金系鍊鐵專業畢業,大學普通班學歷。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3年12月,山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王雪峯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提起公訴。 [10]  [12] 
中文名
王雪峯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北永年
出生日期
1954年11月
畢業院校
河北礦冶學院

王雪峯人物履歷

1971.01-1974.09 邯鄲市馬頭鍊鐵廠工人
1974.09-1977.09 河北礦冶學院冶金系鍊鐵專業學習
1977.09-1979.04 邯鄲市馬頭鍊鐵廠技術科幹部
1979.04-1984.05 永年縣委辦公室幹事
1984.05-1985.01 永年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85.01-1985.05 永年縣委常委、辦公室副主任
1985.05-1986.05 永年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86.05-1987.06 永年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兼臨洺關鎮黨委書記
1987.06-1992.12 永年縣委副書記
1992.12-1996.03 館陶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6.03-1998.01 邯鄲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8.01-2001.08 邯鄲縣委書記
2001.08-2002.01 河北省紀委常委
2002.01-2004.01 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
2004.01-2007.01 河北省紀委副書記
2007.01-2008.03 河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
2008.03-2010.02 河北省紀委常務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
2010.02-2010.08 河北省紀委常務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省預防腐敗局局長
2010.08-2013.01 唐山市委書記 [1] 
2013.01-2013.02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唐山市委書記 [2]  [8] 
2013.02-2018.01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3]  [6-7] 
八屆省委委員 [4] 

王雪峯人物事件

王雪峯違紀被查

2023年1月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雪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王雪峯開除黨籍

2023年7月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雪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雪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他人旅遊活動安排,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毫無組織原則,搞拉票賄選,大肆買官賣官,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錄用中弄虛作假為親屬謀取利益;收受大額禮品禮金;毫無紀法意識,把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雪峯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雪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9] 

王雪峯依法逮捕

2023年7月25日,據新華社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雪峯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王雪峯作出逮捕決定。 [11] 

王雪峯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雪峯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雪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雪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雪峯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常務副書記,河北省監察廳廳長,唐山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退休前擔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