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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勇
(泰安市岱嶽區委原書記)
鎖定
王長勇人物履歷
曾任肥城市土地管理局人秘科幹事、副科長、科長,安臨站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安臨站鎮黨委副書記,湖屯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湖屯鎮黨委書記;東平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其間:2008.09-2009.09山東省安監局協調處掛職副處長);新泰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6年11月任泰安市岱嶽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候選人,2016年12月,任泰安市岱嶽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代區長、區長候選人。
王長勇擔任職務
王長勇人物事件
王長勇違紀被查
王長勇依法雙開
2023年6月,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將泰安市岱嶽區委原書記王長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指定泰安市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長勇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消費卡;違背組織原則,跑官要官,為謀求職務升遷向他人行賄;失守廉潔底線,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長勇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行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長勇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山東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泰安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岱嶽區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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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勇一審開庭
2023年10月20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泰安市岱嶽區原區委書記王長勇行賄、受賄一案。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長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王長勇為謀取職務提拔,向他人行賄人民幣50萬元,構成行賄罪。201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長勇利用擔任東平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紀委書記,泰安市岱嶽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88萬餘元,構成受賄罪。
王長勇一審宣判
2024年2月18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長勇行賄、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行賄罪判處王長勇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日照中院審理查明:
(一)行賄罪。2021年9月,被告人王長勇為謀取職務提拔,向他人行賄人民幣50萬元。
(二)受賄罪。201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長勇利用擔任東平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紀委書記,泰安市岱嶽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88萬餘元。日照中院認為,被告人王長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長勇犯數罪,應數罪併罰。鑑於王長勇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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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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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岱嶽區人民政府 王長勇 .岱嶽區政府[引用日期2021-04-20]
- 2. 山東省委組織部幹部任前公示,涉9市的縣(市、區)委書記人選(更新中) .海報新聞[引用日期2021-12-14]
- 3. 綜合信息丨山東20個縣(市、區)新一屆黨政"一把手"亮相(更新中) .山東政事[引用日期2021-12-24]
- 4. 出席中國共產黨山東省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順利選舉產生 .閃電新聞[引用日期2022-05-16]
- 5. 泰安市岱嶽區委書記王長勇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環球網[引用日期2022-12-23]
- 6. 泰安市岱嶽區委原書記王長勇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山東省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3-06-13]
- 7. 泰安市岱嶽區原區委書記王長勇行賄、受賄案一審公開開庭 .環球網.2023-10-20[引用日期2023-10-20]
- 8. 泰安市岱嶽區原區委書記王長勇行賄、受賄案一審宣判 .山東高法[引用日期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