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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銘暉

鎖定
王銘暉,男,漢族,1960年2月生,四川資陽人,198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12月參加工作,四川省委黨校現代管理專業畢業,黨校研究生。曾任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24年1月31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王銘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王銘暉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5] 
中文名
王銘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四川資陽
出生日期
1960年2月
畢業院校
四川省委黨校

王銘暉人物履歷

1977.12-1981.04 四川省資陽縣明陽鄉水利員
1981.04-1981.11 四川省資陽縣人事局辦事員
1981.11-1982.06 四川省資陽縣迎接鄉黨委副書記
1982.06-1983.08 共青團四川省資陽縣委副書記
1983.08-1988.07 四川省資陽縣伍隍區委副書記、書記(其間:1986.09-1988.07四川省委第二黨校政治經濟專業大專班學習)
1988.07-1990.03 四川省資陽縣農貿辦副主任(正科級)
1990.03-1992.12 四川省資陽縣委副書記
1992.12-1995.06 四川省樂至縣委副書記
1995.06-1998.04 四川省樂至縣委書記(1998.06免)
1998.04-2000.12 四川省資陽地委副書記(1996.09-1998.07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市場經濟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0.12-2005.07 四川省資陽市委副書記(其間:2001.03-2003.07四川省委黨校現代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在職學習;2002.05-2002.11掛職任中國工商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
2005.07-2005.08 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
2005.08-2007.06 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7.06-2013.01 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13.01-2016.06 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
2016.06-2017.03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7.03-2017.05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委秘書長、省委改革辦主任、省直機關工委書記、省委保密委主任
2017.05-2017.09 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2017.11免),省委改革辦主任、省直機關工委書記、省委保密委主任
2017.09-2018.11 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省委改革辦主任、省直機關工委書記、省委保密委主任
2018.11-2020.01 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省委改革辦主任、省委保密委主任 [1] 
2020.01-2020.05 四川省委秘書長
2020.05-2022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  [4] 
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十二屆、十三屆人大代表(2022年3月31日已終止資格),十一屆四川省委委員,涪江河長 [3] 

王銘暉人物事件

王銘暉辭去職務

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接受王銘暉辭去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7] 

王銘暉違紀被查

2022年1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銘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6] 

王銘暉終止資格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德陽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王銘暉辭去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銘暉的代表資格終止。 [8] 

王銘暉依法雙開

2022年7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銘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貪圖享樂,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旅遊和服務;違反組織原則,違規為多人職務晉升、調整等提供幫助,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收受禮金,搞權色交易;家風不正,道德敗壞;紀法底線失守,以權謀私、親清不分,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政績觀嚴重扭曲,急功近利、濫權妄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王銘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銘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9] 

王銘暉依法逮捕

2022年8月2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王銘暉作出逮捕決定。 [10] 

王銘暉提起公訴

2022年11月1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銘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記,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12] 

王銘暉公開通報

2022年12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包括: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問題。2013年至2021年,王銘暉先後收受禮品、禮金摺合61萬餘元;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食用高檔菜餚、飲用高檔酒水,其中多次發生在元旦、國慶等節日期間;同意其家人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赴雲南以及日本、新西蘭等地旅遊,相關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王銘暉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3] 

王銘暉一審開庭

2023年10月12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記,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213萬餘元。
2013年1月被告人王銘暉擔任宜賓市委書記後,在推進相關高速公路項目決策和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和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被告人王銘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銘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銘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4] 

王銘暉一審宣判

2024年1月31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王銘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王銘暉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記,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213萬餘元。
2013年1月被告人王銘暉擔任宜賓市委書記後,在推進相關高速公路項目決策和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和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銘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鑑於王銘暉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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