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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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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華,男,漢族,山東莒南人,1961年11月出生,198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2月參加工作,山東省委黨校大學學歷。曾任山東省臨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22年4月21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行華受賄一案,王行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9] 
2023年10月31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臨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行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王行華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10] 
中文名
王行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莒南
出生日期
1961年11月
畢業院校
山東省委黨校

王行華人物履歷

1978.12——1980.05,莒南縣造紙廠統計員;
1980.05——1982.01,莒南縣軸承廠統計員;
1982.01——1983.04,莒南縣工業局統計員;
1983.04——1985.07,莒南縣經委統計員、人秘股副股長;
1985.07——1987.07,山東電大幹修科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1987.07——1988.05,莒南縣經委人秘科副科長;
1988.05——1991.05,莒南縣體改委副主任;
1991.05——1993.02,莒南縣體改委主任;
1993.02——1998.01,莒南縣副縣長、政府黨組成員(其間:1995.07—1997.12在山東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8.01——2001.01,蒼山縣副縣長、政府黨組成員;
2001.01——2004.10,蒼山縣委副書記;
2004.10——2005.01,蒼山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5.01——2006.12,蒼山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6.12——2007.01,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
2007.01——2012.02,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區委黨校校長 [4] 
2012.02——2013.03,臨沂市委常委,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區委黨校校長;
2013.03—— , 山東省臨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1] 
中國共產黨臨沂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2] 

王行華個人生活

弟弟:王行軍(王行軍比王行華小3歲,長期在臨沂警界任職。2021年9月10日,山東日照市紀委監委網站發佈消息:王行軍接受五蓮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王行華人物事件

王行華審查調查

2021年9月8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臨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行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5] 

王行華依法雙開

2022年1月29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臨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行華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背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人事方面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借貸牟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由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政商不分、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行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省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行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山東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臨沂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王行華依法逮捕

2022年2月1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山東省臨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一級巡視員王行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日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行華作出逮捕決定。 [7] 

王行華提起公訴

2022年4月,山東省臨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日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行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日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行華利用擔任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臨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王行華公開庭審

2022年4月21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臨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受賄一案。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行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行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王行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9] 

王行華依法獲刑

2023年10月31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臨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行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王行華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行華利用擔任蒼山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長,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臨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936萬餘元,其中109.9596萬元系未遂。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行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王行華部分犯罪系未遂,具有立功情節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