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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興德
(中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鎖定
王興德,男,回族,1951年2月出生,寧夏西吉人,大學學歷。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9年7月5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中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貪污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王興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30.4887萬元及孳息,上繳國庫。
- 中文名
- 王興德
- 民 族
- 回族
- 籍 貫
- 寧夏西吉
- 出生日期
- 1951年2月
- 政治面貌
- 中共黨員
王興德人物履歷
1977.10-1989.11 固原地區拖配廠工作;
1989.11-1993.06 西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93.06-1995.08 西吉縣委常委、副縣長;
1995.08-1999.07 固原扶貧經濟發展試驗區管委會主任(正處級);
1999.07-2002.06 固原地區計劃經濟局局長;
2002.06-2006.01 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6.01-2007.12 中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7.12-2011.02 中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興德人物事件
王興德違紀被查
王興德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副廳級)涉嫌貪污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對王興德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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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興德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興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興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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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興德依法宣判
2019年7月5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中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貪污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王興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30.4887萬元及孳息,上繳國庫。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7年至1998年,被告人王興德任寧夏固原扶貧經濟發展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第一副主任。1998年8月,寧夏明天農村工貿公司(系自治區計委寧夏農村經濟技術開發公司全資子公司)、寧夏澤發蕎麥製品有限公司與固原試驗區同達康實業公司(固原試驗區管委會下設公司)聯營成立寧夏固原試驗區明澤蕎麥系列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澤公司),王興德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聘用馬某(另案處理)為副經理,負責明澤公司日常管理。
1999年6月,按政策要求寧夏明天農村工貿公司移交固原試驗區管委會,法定代表人為王興德。7月,寧夏明天農村工貿公司、寧夏澤發蕎麥製品有限公司的股權均由固原試驗區管委會管控,至此明澤公司的資產均屬國有。此後王興德調任他處任職,退休前任中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但其明澤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職務未免去。
2013年9月,已退休的王興德未向組織彙報,私自委託馬某辦理明澤公司拆遷補償事宜,將拆遷補償款中的530.4887萬元據為己有,案發後,王興德向監察機關全部退繳。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興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530.488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王興德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及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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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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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寧夏中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被查 .澎湃新聞網[引用日期2018-09-01]
- 2. 中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18-08-31[引用日期2018-08-31]
- 3.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興德決定逮捕 .高檢網[引用日期2018-12-27]
- 4. 寧夏檢察機關依法對王興德涉嫌貪污案提起公訴 .最高檢[引用日期2019-01-31]
- 5. 王興德侵吞公共財產530萬餘元 一審獲刑十年六個月 .寧夏新聞網[引用日期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