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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興富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鎖定
王興富,男,漢族,1962年3月生,四川射洪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 
2021年12月,王興富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 
2023年9月15日,海東中院分別公開開庭宣判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興富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興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2158.4678萬元予以沒收。 [6] 
中文名
王興富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3月
畢業院校
重慶大學

王興富人物履歷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 重慶大學採礦工程系化學礦開採專業學習;
1983年8月至1986年1月 青海鉀肥廠規劃設計處、基建處技術員;
1986年1月至1986年10月 青海鉀肥廠厂部辦公室秘書;
1986年10月至1990年5月 青海鉀肥廠二期辦計劃科科長;
1990年5月至1996年11月 青海鉀肥廠二期辦公室副主任;
1996年11月至2000年3月 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三元鉀肥公司黨總支書記、經理;
2000年3月至2000年10月 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三元鉀肥公司黨總支書記、經理;
2000年10月至2009年6月 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 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
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參事。 [2] 

王興富獲獎

王興富為第一完成人的科技成果《青海鹽湖低品位難開發鉀鹽高效利用技術》,獲得2015年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 [5] 

王興富人物事件

王興富違紀被查

2021年4月30日,據青海省紀委監委消息: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興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青海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王興富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據青海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青海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興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興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在青海鹽湖工業集團公司、青海鹽湖工業股份公司任職期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鹽湖公司內部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嚴重污染企業政治生態;隱匿財產,對抗組織審查;理想信念喪失,信仰宗教並參加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非法獲取鉅額利益;違反羣眾紀律,不及時解決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違反工作紀律,對工作極不負責,企業管理混亂,安全事故頻發,造成重大損失;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長期熱衷於麻將賭博非法獲利;將國有資產經營權作為拉攏關係、利益交換的工具,擅權妄為、靠企吃企,內外勾結,甘於被“圍獵”。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王興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中央持續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情況下,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相關規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青海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興富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 

王興富依法逮捕

2021年11月,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興富涉嫌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興富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王興富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興富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興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興富在擔任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副總裁以及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王興富依法獲刑

2023年9月15日,海東中院分別公開開庭宣判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興富受賄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王興富利用擔任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副總裁,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158.4678萬元。
海東中院認為,被告人王興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158.467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中,索賄71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其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具有坦白情節,涉案違法所得均已退繳,又主動向本院預繳罰金170萬元,可從輕處罰。綜上,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興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2158.4678萬元予以沒收。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