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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科

(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鎖定
王立科,男,滿族,1964年12月生,山東蓬萊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1980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 [2]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立科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一案,對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王立科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1] 
中文名
王立科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滿族
籍    貫
山東蓬萊
出生日期
1964年12月
畢業院校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中央黨校

王立科人物履歷

1980.12 遼寧省北鎮縣建設局房管所房管員
1981.07 遼寧省北鎮縣自來水公司政工員
1982.10 遼寧省北鎮縣廣寧派出所民警
1987.01 遼寧省北鎮縣廣寧派出所副所長
1987.12 遼寧省北鎮縣公安局交警隊科員、副教導員、教導員(其間:1986.09-1988.07,在遼寧省錦州市委黨校黨務與行政管理專業大專班學習;1990.08-1992.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在職大學學習)
1993.09 遼寧省北鎮縣公安局副局長(1994.08明確為正科級)
1998.08 遼寧省北寧市公安局政委、黨組副書記(副處級)
1999.12 遼寧省北寧市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2.06 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2003.06明確為正處級)
2004.06 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6.12 遼寧省葫蘆島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7.08 遼寧省葫蘆島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其間:2006.08-2008.06,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08.09 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
2009.08 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大連市公安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9.12 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大連市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0.04 遼寧省大連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2.11 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大連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2013.03 江蘇省省長助理、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2013.12 江蘇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2015.11 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
2017.07 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
2017.09-2021.01 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 [1-2] 
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2021年2月終止) [4]  第十三屆江蘇省委委員、常委,江蘇省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代表(2021年3月終止)

王立科家庭情況

前妻:夏娟 [7] 
父親:曾擔任北鎮市宇寧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北鎮市輕型汽車修配廠等法定代表人,擔任北鎮市遼油愷拓燃氣有限公司、錦州港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高管; [7] 
哥哥:王立維 [7] 

王立科人物事件

王立科違紀被查

2020年10月2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立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王立科辭去代表

2021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由江蘇省選出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責令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21年2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立科的代表資格終止 [3-4] 
2021年3月31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常州市選出的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王立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責令辭去代表職務,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已接受其辭職,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立科的代表資格終止。

王立科依法雙開

2021年9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立科從未真正樹立理想信念,從未對黨忠誠老實,政治上毫無原則,喪失“四個意識”,參與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為謀求個人職務晉升大搞政治投機、攀附貼靠,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特權思想嚴重,生活奢靡腐敗,違規長期佔用公車和辦公用房,長期安排多名公職、現役人員為其及家人提供服務;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政法系統特別是公安系統的政治生態;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謀取私利,腐化墮落,大搞錢色交易;貪婪妄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賄送鉅額財物,肆無忌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貸款辦理、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長期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王立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行賄犯罪等,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立科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 

王立科依法逮捕

2021年10月1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對王立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6] 

王立科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涉嫌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分別調查、偵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立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立科,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擔任遼寧省北鎮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北寧市公安局政委,北寧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葫蘆島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大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江蘇省省長助理、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特別嚴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長期、多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多次安排他人違法偽造居民身份證件,情節嚴重,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王立科公開通報

2021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違規長期佔用多部公車、辦公用房問題進行公開通報。2013年3月,王立科從遼寧省到江蘇省任職後,違規長期佔用大連市公安局及相關單位4部公車直至2020年10月,佔用車輛期間的保險、保養、加油等費用由大連市公安局及相關單位承擔。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在江蘇省委政法委已為其配備辦公用房情況下,仍違規長期佔用江蘇省公安廳辦公樓4間辦公用房供其個人和身邊工作人員使用。王立科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8] 

王立科一審開庭

2022年6月1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一案。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擔任遼寧省北鎮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北寧市公安局局長、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葫蘆島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大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江蘇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貸款辦理、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億餘元;為謀取本人及他人職務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等人行賄共計摺合人民幣9731萬餘元;長期包庇婁河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該組織的“保護傘”,縱容該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王立科還利用職權為本人及其親屬、特定關係人等偽造多張居民身份證件。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行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王立科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立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立科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服法,接受法院的審判。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社會各界羣眾20人旁聽了庭審。 [10] 

王立科一審宣判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一案,對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王立科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擔任遼寧省北鎮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北寧市公安局局長、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葫蘆島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大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江蘇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及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貸款辦理、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夥同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億餘元。王立科為謀求本人及他人職務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向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等人行賄共計9731萬餘元。王立科明知婁河涉黑犯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充當該組織的“保護傘”,長期放任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幫助該組織逃避查禁與打擊,併為該組織協調銀行貸款,致使其不斷髮展壯大,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王立科還利用職權為其本人及親屬、特定關係人等違法辦理多份虛假身份證件。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立科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偽造身份證件罪。王立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幫助有關企業協調銀行貸款致使鉅額貸款無法償還,還多次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王立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特別嚴重;長期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偽造多份居民身份證件,均屬情節嚴重,對其所犯行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偽造身份證件罪,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鑑於王立科主動到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絕大部分違法所得,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王立科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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