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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明

(星海音樂學院原黨委書記)

鎖定
王秀明,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廣東龍川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9年6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高級經濟師。曾任星海音樂學院黨委書記。 [1-4] 
2024年3月,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王秀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8] 
中文名
王秀明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東龍川
出生日期
1965年9月
學    位
博士

王秀明人物履歷

2008年12月至2013年04月,任廣東金融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013年04月至2015年05月,任廣東金融學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15年06月,任星海音樂學院黨委委員、黨委書記 [1]  [3]  [7] 

王秀明人物事件

王秀明審查調查

2023年9月4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星海音樂學院黨委書記王秀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王秀明依法雙開

2024年1月,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星海音樂學院原黨委書記王秀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秀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長期無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工錄用聘用、職務晉升等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秀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秀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6] 

王秀明提起公訴

2024年3月2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日前,星海音樂學院原黨委書記王秀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秀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秀明利用擔任廣東金融學院人事處處長、副院長、黨委副書記,星海音樂學院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