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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峯

(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

鎖定
王登峯,男,漢族,1965年出生,籍貫山東省安丘市,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心理學博士,中共黨員。曾任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 [6]  [9] 
2024年3月18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峯貪污、受賄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扣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14] 
中文名
王登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安丘
出生日期
1965年

王登峯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北京大學心理學系本科學習,獲心理學學士學位;
1985.09-1987.07北京大學心理學系碩士研究生學習,獲心理學碩士學位;
1987.09-1990.07北京大學心理學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習,獲心理學博士學位(1988.10-1989.10在美國加州大學聖迭戈分校心理學系留學進修);
1990.08-1992.08北京大學心理學系講師、學生工作組組長、系主任助理(1993.11-1994.02菲律賓阿託內歐大學講學);
1992.09-1995.08北京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系副主任;
1994.07-1996.12北京大學團委書記(1995.08破格晉升教授);
1996.12-1997.07北京大學黨委常委、校團委書記;
1997.07-1999.05北京大學黨委常委、學生工作部部長(1997.09-1997.12國家高級教育行政學院學習,1998.05被批准為博士生導師);
1999.02-2006.04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2004.02-2006.01掛職江西省吉安市委副書記),北京大學人格與社會心理學研究中心主任(2003.11成立併兼);
2006.04-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司長;
北京大學-香港青年協會青少年發展研究中心聯合主席;
2011年11月起任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 [3] 
2014年1月,當選第十屆中國足協副主席 [4] 
2015年起,任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1] 
2020年,任教育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 
2021年12月,任全國應用心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6] 
2022年6月1日,擔任中國青少年足球聯賽賽事辦公室副主任。 [7] 

王登峯人物事件

王登峯違紀被查

2022年8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王登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8] 

王登峯決定逮捕

2023年2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峯(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王登峯作出逮捕決定。 [10] 

王登峯依法雙開

2023年3月3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監察委員會對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王登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將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工作職責異化為私人謀利工具,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銷燬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違反規定將社會人員借調到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工作;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王登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教育部黨組研究,決定給予王登峯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王登峯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山東省監察委員會已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1] 

王登峯提起公訴

2023年4月,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峯(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德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登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德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登峯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王登峯一審開庭

2023年7月14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峯貪污、受賄案。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峯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4670.13萬餘元,其中180.49萬餘元未遂。
二、受賄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節前,被告人王登峯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966.469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登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登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社會各界羣眾10餘人旁聽了庭審。 [13] 

王登峯一審宣判

2024年3月18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峯貪污、受賄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扣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峯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4670.13萬餘元,其中180.49萬餘元未遂。
二、受賄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節前,被告人王登峯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66.469萬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登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登峯犯數罪,應予並罰。王登峯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貪污犯罪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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