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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田制

鎖定
王田制是王莽建立新朝後,附會《周禮》、託古改制所實行的土地國有制
王莽當政後,認識到抑制土地兼併,是緩和階級矛盾、鞏固封建統治的第一要務,而要抑制土地兼併,就必須實行土地國有制,即王田制。
王田制規定:不論公田私田,都改稱王田,屬國家所有,私人不得進行買賣,只能由政府依據家庭勞動力和人口多少進行統一調配;男子不滿八口的家庭,如果佔田超過一井(九百畝),要把超過部分調配給佔地不足的九族、鄰里或鄉黨耕種;原來沒有土地者,一夫一婦分給百畝之田;違者重則處以死刑,輕則流放到邊遠地區。
王田制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經牢固確立的情況下是行不通的。故在大地豪強的強烈反對下前後只推行了四年便以失敗而告終。它不但沒有能解決土地兼併的問題,反而造成了社會的混亂,使人民蒙受了苦難。 [1] 
中文名
王田制
目    的
遏止土地兼併
核    心
封建土地國有制

王田制主要內容

王莽掌權後,根據古書上記載的井田制度,於公元9年頒佈了一道著名的詔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御魑魅
這道詔令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全國土地改稱王田,即廢除土地私有制,實行土地國有制,私人不得買賣;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畝;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過九百畝者,須將多出部分分給宗族鄰里;原來沒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將奴婢改稱私屬,不得買賣。詔令還規定,如果有人敢於攻擊井田制度,煽動人破壞法令,則將其流放至邊境地區

王田制結果

始建國四年(公元11年),即詔令發佈後的第三年,王莽接受區博的建議,宣佈取消王田制度。

王田制影響

商周時期的土地國有制,早在戰國以後即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經過秦和西漢二百餘年的發展,到西漢末年,土地私有已成為封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因此,實行王田的詔令剛一頒佈,便遭到大小土地所有者的強烈反對。一部分地主、官僚甚至舉兵反抗。漢徐亭侯劉快結黨數千人起兵;真定地主豪強也在劉都的率領下舉兵反莽。朝廷內部一部分原來追隨王莽的人也提出異議。

王田制歷史評價

王田制是王莽針對西漢以來最突出的土地這一大社會問題提出來的解決辦法。從主觀上,王莽看到了農民失去土地是由於日益嚴重的土地兼併,而土地兼併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土地買賣。因此,規定土地國有,不準私人買賣土地,便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被拋出土地的現象。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經出現六七百年的漢末,要廢除土地私有,實行土地國有,實在是不切實際的空想。他的一位叫區博的大臣就直接面諫他説:“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雖堯舜復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實行。”因此不幾年,就因為遭到豪強大地主們的反對而廢止了。正如一位史家所説的,井田制“乃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參考資料
  • 1.    黃運武 主編.新編財政大辭典.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2.第10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