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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平

(四川中玉律師事務所)

鎖定
王瑞平,男,執業於四川中玉律師事務所。
中文名
王瑞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職    業
律師
典型案例
1、胡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
辦案小結:僱員在提供勞務中受傷,其賠償責任除僱主外,是否可以同時向分包人追索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瑞平律師在接到委託後,認真研究相關的法律規定,結合相應的司法解釋後認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 
2、李某某與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辦案小結:原案未主張的後期護理費用是否可以另案起訴追索。涉案糾紛在2017年已經通過訴訟審判,原案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後期護理依賴費用,但起訴時未做鑑定,訴訟中人民法院也未委託鑑定。原案判決生效後後原告做了護理依賴程度鑑定,再次起訴。被告辯解“一事不再理”,不能重複起訴。經法院審理,認為“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支持了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2] 
3、李某某申請與被申請人董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再審。
辦案小結:結婚證、離婚證的姓名與身份證的姓名諧音,但不一致,身份證號也不完全一致,如何認定系同一人。本案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因與原案另一被告張某某曾是夫妻關係,被缺席判決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申請人以債務形成時與被告張某某已經離婚為由,請求確認涉案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但申請人的離婚證所載姓名為“李俸X”,且身份證號系十五位數,現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為十八位數。代理律師王瑞平調取了離婚登記申請書、原籍所在地司法調解書,從調解書上顯示的女方住址、兒子名字均與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住址、子女撫養等信息相符。而且,結婚申請登記書、離婚登記申請書和離婚證上男方的名字、出生日期、住址等均與原審被告張某某的身份信息相符。再審時合議庭採信了申請人的理由,確認涉案債務不屬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 [3] 
4、官某與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辦案小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被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經手人償還借款。該案所涉民間借貸的款項,是原告官某向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的款項,現該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負責人等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經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何某某當時作為該投資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其針對本案款項向原告官某出具借條,被告何某某是否涉嫌犯罪,應由公安機關先行偵查為宜。王瑞平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規定,原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4] 
5、王某某與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某通信股份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
辦案小結:通話錄音和微信語音聊天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本案案情事實清楚,爭議在原告王某某提出離場要求退回保證金的要求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王某某除電話錄音和微信語音聊天記錄外無其他書證佐證。王瑞平律師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只要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就可以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被告退還保證金。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