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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爾智

(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鎖定
王爾智,男,漢族,1954年8月生,吉林伊通人。曾任吉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9年8月9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爾智受賄案,對被告人王爾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王爾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1] 
中文名
王爾智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吉林伊通
出生日期
1954年8月

王爾智人物履歷

曾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等職務;
2008年01月,任吉林省政協秘書長;
2012年02月,任吉林省政協副主席; [2] 
2013年01月,當選為吉林省政協副主席;
2013年06月——2018年01月,任吉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3] 

王爾智擔任職務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4]  吉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 [5]  第九屆吉林省委委員。 [6] 

王爾智人物事件

王爾智違紀被查

2018年8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爾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 

王爾智依法雙開

2019年1月1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爾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爾智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將公權力淪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與親屬結成利益共同體,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長期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私營企業主攬工程、拉項目,以所謂股權轉讓、業務佣金等“合法形式”掩蓋權錢交易實質,通過親屬從中大肆收錢斂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為掩蓋自身違紀違法問題,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
王爾智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爾智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8] 

王爾智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爾智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爾智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9] 

王爾智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爾智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案件調查終結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移送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爾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王爾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爾智利用其擔任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兼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吉林省政協秘書長、吉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王爾智一審開庭

2019年5月16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爾智受賄一案。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爾智利用擔任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兼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吉林省政協秘書長、吉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返還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072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爾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爾智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王爾智的親屬,全國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1-12] 

王爾智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8月9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爾智受賄案,對被告人王爾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王爾智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爾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爾智利用擔任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長、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吉林省政協秘書長、吉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建設、土地出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072萬餘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爾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王爾智收受800萬元債權系未遂,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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