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王濱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鎖定
王濱,男,漢族,1958年11月出生,黑龍江哈爾濱人,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高級經濟師,研究員,西南財經大學貨幣銀行學專業,獲得碩士學位,南開大學金融學系金融學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 [6]  [8]  [10-11]  曾任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13] 
2023年9月12日,王濱一審被判死緩。 [20-21] 
中文名
王濱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黑龍江哈爾濱
出生日期
1958年11月
畢業院校
南開大學

王濱人物履歷

1975年起先後在黑龍江南岔水解廠知青農場、石油部管道局三公司等處工作。 [6] 
1983年07月—1985年07月,先後在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商業廳、體改委員會工作;
1985年07月—1990年09月,歷任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科長、正科級秘書、副處級秘書;
1990年09月—1991年06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分行辦公室副主任;
1991年06月—1993年1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秘書處正處級秘書、處長;
1993年12月—2000年01月,歷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籌備組辦公室負責人、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江西分行副行長、江西分行行長;
2000年01月—2002年12月,歷任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天津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2年12月—2005年05月,任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5年05月—2010年06月,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北京管理部總裁;
2010年06月—2012年03月,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行長、北京管理部總裁; [2] 
2012年03月—2018年09月,任中國太平保險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3] 
2018年09月—2022年01月,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1]  [12-14] 
黨的十九大代表 [4]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 [5] 

王濱人物事件

王濱違紀被查

2022年1月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  [9] 

王濱辭任職務

2022年2月23日,中國人壽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於2022年2月23日收到辭任函,王濱因無法繼續履行董事職務,辭任本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職務,該辭任於同日起生效。辭任函載明,其與公司董事會並無任何意見分歧,亦無任何有關辭任之其他事項須提請公司股東注意。 [12] 

王濱撤銷資格

2022年2月23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六十六次主席會議在京召開,審議通過了關於撤銷王濱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提請第二十次常委會會議追認。 [16] 
2022年3月2日下午,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在京閉幕。會議經過表決,追認關於撤銷王濱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15] 

王濱依法雙開

2022年9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淡漠,拒不落實黨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重大決策部署,既製造、放大金融風險,又大搞金融腐敗,長期棄守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大搞任人唯親唯私唯利,嚴重污染所在單位政治生態,管黨治黨寬鬆軟,不願監督、牴觸監督,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和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鉅額錢款,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家風敗壞,長期極度縱容甚至幫助其親屬進行違紀違法活動;毫無敬畏,擅權妄為,甘於被“圍獵”甚至主動尋租,將公權力當作攫取鉅額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濱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7] 

王濱依法逮捕

2022年9月,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濱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王濱作出逮捕決定 [18] 

王濱公開通報

2022年12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包括: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濱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問題。2018年至2021年,王濱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禮品、禮金;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同意其家人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赴澳大利亞旅遊,相關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王濱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9] 

王濱提起公訴

2023年1月1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濱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濱,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濱利用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西省分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公司(後更名為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王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濱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20] 

王濱一審宣判

2023年9月1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濱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對被告人王濱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王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濱利用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西省分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交通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廣發銀行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5億餘元。2012年1月起,王濱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申報制度,將共計摺合人民幣5642萬餘元的外幣存入其親屬在香港開立的銀行和證券賬户,隱瞞不報。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王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王濱隱瞞境外存款犯罪系自首,可予從輕處罰,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鑑於王濱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王濱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1]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