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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平

(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鎖定
王海平,男,1961年3月生,漢族,江蘇淮安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淮安市七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8年7月20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海平受賄案,認定被告人王海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海平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1] 
中文名
王海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1年3月
出生地
江蘇淮安
性    別

王海平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1982年06月 就讀於江蘇省淮安師範學校普師專業學習;
1982年08月--1985年08月 任江蘇省淮陰縣實驗小學教師;
1985年08月--1989年07月 任江蘇省淮陰縣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員;
1989年07月--1990年06月 在江蘇省淮陰縣教育局秘書股幫助工作;
1990年06月--1995年01月 任江蘇省淮陰縣委組織部幹事、組織員、基層組織科副科長、科長(期間:1994年3月明確副科級);
1995年01月--1996年01月 任江蘇省淮陰縣委組織部辦公室主任;
1996年01月--1997年09月 任江蘇省淮陰市委組織部辦公室幹事、副科級組織員、副主任;
1997年09月--1999年12月 任江蘇省淮陰市委組織部研究室主任;
1999年12月--2001年03月 任江蘇省淮陰(安)市委組織部辦公室主任;
2001年03月--2001年09月 任江蘇省淮安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辦公室主任;
2001年09月--2002年11月 任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委常委、縣委組織部部長;
2002年11月--2003年11月 任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黨組副書記(正縣級);
2003年11月--2004年03月 任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委副書記、常務副區長、黨組副書記;
2004年03月--2011年06月 任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委副書記、區長、黨組書記;
2011年06月--2015年01月 任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5年01月--2017年11月 任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 

王海平人物事件

王海平接受審查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1日綜合報道 據江蘇省紀委消息: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海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3] 

王海平立案偵查

2017年9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海平(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4-5] 

王海平依法雙開

2017年11月,據江蘇省紀委消息:經江蘇省委同意,江蘇省紀委對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海平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海平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所送禮金、購物卡,違規領取獎金,利用職權為其子謀取私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同意下屬單位發放獎金,在完成外資引進任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用財政資金購買虛假外資造成損失;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的問題涉嫌犯罪。此外,審查中還發現王海平其他涉嫌犯罪的線索。
王海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在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並報省委常委會會議批准,決定給予王海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款物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 

王海平一審獲刑

2018年7月20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海平受賄案,認定被告人王海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海平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海平利用擔任淮安市清河區區長、中共淮安市清河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拆遷、項目開發、股權轉讓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25萬元。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海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王海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