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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生
(江蘇省公安廳原二級巡視員)
鎖定
- 中文名
- 王永生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安徽來安
- 出生日期
- 1969年9月
- 畢業院校
- 中央黨校
- 政治面貌
- 中共黨員
王永生人物履歷
2001年03月起,歷任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人事處副處長、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調研員,江蘇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副主任(正處級),江蘇省公安廳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主任;
2014年08月,任江蘇省連雲港市公安局工作組組長;
2014年09月,任江蘇省連雲港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15年06月,任江蘇省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9年03月,任江蘇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總隊長;
王永生人物事件
王永生違紀被查
王永生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1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永生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永生利用擔任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江蘇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總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業務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600萬元。2015年12月28日,王永生接受他人請託,違規撤銷邊控,致使相關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出逃境外,刑事訴訟活動無法進行,繼而發生信訪、集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永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鑑於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罪行,系坦白;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認罰,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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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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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姓名:王永生 .中國連雲港政府網[引用日期2017-02-19]
- 2. 徐敦虎任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連雲港發佈[引用日期2019-03-29]
- 3. 江蘇省公安廳二級巡視員王永生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04-30[引用日期2021-04-30]
- 4. 中央督導組剛離開,當年“救火”的公安局長就被拿下了 .北京青年報社[引用日期2021-05-01]
- 5. 江蘇省公安廳原二級巡視員王永生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 .江蘇高院.2022-12-13[引用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