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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生

(江蘇省公安廳原二級巡視員)

鎖定
王永生,男,1969年9月生,漢族,安徽來安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學士學位,1991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3]  曾任江蘇省公安廳二級巡視員。 [3] 
2022年12月1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永生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5] 
中文名
王永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來安
出生日期
1969年9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王永生人物履歷

2001年03月起,歷任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人事處副處長、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調研員,江蘇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副主任(正處級),江蘇省公安廳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主任;
2014年08月,任江蘇省連雲港市公安局工作組組長;
2014年09月,任江蘇省連雲港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15年06月,任江蘇省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9年03月,任江蘇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總隊長;
2019年07月,任江蘇省公安廳二巡視員。 [1-4] 

王永生人物事件

王永生違紀被查

2021年04月30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委消息:江蘇省公安廳二級巡視員王永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接受江蘇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4] 

王永生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1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永生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永生利用擔任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江蘇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總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業務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600萬元。2015年12月28日,王永生接受他人請託,違規撤銷邊控,致使相關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出逃境外,刑事訴訟活動無法進行,繼而發生信訪、集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永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鑑於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罪行,系坦白;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認罰,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