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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清
(內蒙古興安盟行署原副盟長)
鎖定
王永清,男,1965年4月生,蒙古族,湖北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行署副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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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王永清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蒙古族
- 出生日期
- 1965年4月
- 人物事件
- 2019年12月29日,王永清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 性 別
- 男
王永清人物履歷
王永清任免決定
王永清重大事件
王永清因涉嫌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永清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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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清依法雙開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興安盟行署原副盟長、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王永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永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參加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送禮金禮品;個人決定重大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截留、坐支非税收入;執法犯法,大搞權錢交易,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永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永清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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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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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蒙古任免姚德、龐禹東、趙長青、王永清、阿古拉、王根小等職務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9-11-07]
- 2. 內蒙古通遼市委原巡視員辛金山等3人被處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19-12-29[引用日期2019-12-29]
- 3. 關於對擬提任廳局級領導幹部進行公示的公告 .內蒙古日報[引用日期2017-11-24]
- 4. 興安盟公安局召開幹部大會宣佈主要領導調整決定 .興安盟公安局.2017-12-09[引用日期2017-12-19]
- 5. 內蒙古通遼市委原巡視員辛金山等3人被處分 .中國紀檢監察報 .2019-12-29[引用日期2019-12-29]
- 6. 內蒙古通遼市委原巡視員辛金山等3人被處分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2019-12-29[引用日期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