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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清

(內蒙古興安盟行署原副盟長)

鎖定
王永清,男,1965年4月生,蒙古族,湖北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行署副盟長。 [1] 
中文名
王永清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蒙古族
出生日期
1965年4月
人物事件
2019年12月29日,王永清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性    別

王永清人物履歷

曾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交通管理支隊支隊長、正處級偵察員。 [3] 
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行署副盟長、公安局局長。 [1]  [4] 

王永清任免決定

2019年11月,內蒙古政府網站發佈一批幹部任免通知,免去:王永清興安盟副盟長職務。 [1] 
2019年12月29日,王永清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 

王永清重大事件

王永清因涉嫌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永清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6] 

王永清依法雙開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興安盟行署原副盟長、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王永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永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參加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送禮金禮品;個人決定重大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截留、坐支非税收入;執法犯法,大搞權錢交易,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永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永清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