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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炤

鎖定
王次炤,男,1949年10月出生,浙江杭州人。教授,博士生導師。1983年畢業於中央音樂學院並留校任教。1992年任中央音樂學院副院長。1998年任中央音樂學院院長兼黨委書記。
2015年12月1日,經教育部黨組、北京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次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中央音樂學院黨委常委、委員、院長職務。 [2] 
中文名
王次炤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杭州
出生日期
1949年10月
畢業院校
中央音樂學院
代表作品
《音樂的結構和功能》
《音樂美學基礎》
《音樂美學新論》等
職    稱
教授
性    別

王次炤任職簡歷

中央音樂學院院長王次炤 中央音樂學院院長王次炤
1986年任音樂學系音樂美學教研室副主任,
1990年任中央音樂學院音樂學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2年任中央音樂學院副院長,主管教學與科研,1994年主持學院行政工作,
1995年晉升教授,
1998年任中央音樂學院院長。
任中央音樂學院院長,兼任全國政協委員兼教科文衞體委員會委員、中國音樂家協會第八屆顧問 [1]  、《人民音樂》主編、全國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全國藝術碩士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肖友梅音樂教育促進會會長、中國數字化音樂教育學會會長、中國音樂評論學會會長、北京音樂家協會副主席等職。

王次炤學術兼職

中國音樂家協會副主席兼理論委員會主任,
中國音樂美學學會副會長,
肖友梅音樂教育促進會會長,
中國學位研究生教育學會理事,
北京音樂家協會副主席等,
中國音樂家協會第八屆顧問 [1] 

王次炤教授課程

《中國傳統音樂與傳統音樂思想》
《音樂與各門藝術比較》
《音樂與文學比較研究》

王次炤主要作品

《音樂的結構和功能》《價值論的音樂美學探討》《論音樂傳統的多層結構》《中國傳統音樂文化中的人文精神》《論音樂與文學》等四十餘篇;發表音樂學其他各類文章及評論文章一百餘篇;《音樂美學基礎》(與張前合著)、《音樂美學》(主編)、《音樂美學新論》《歌劇藝術的改革者》《含着眼淚的歌唱》《音樂家、文藝家、美學家論音樂與各門藝術之比較》(資料集、與他人合編)、《蒙特威爾第一牧歌》(與常罡合譯)等。

王次炤榮譽稱號

1991年獲北京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
1992年獲北京市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
1993年獲全國優秀教學成果國家級一等獎,
1994年獲文化部優秀專家稱號,
1995年獲國務院頒發的有突出貢獻專家政府特殊津貼,
1996年獲文化部第三屆部屬高等藝術學院優秀教材二等獎,
1998年獲全國普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王次炤學術交流

1990年至1998年多次應邀赴日本、香港、台灣、澳門等地講學和參加學術活動。先後赴奧地利維也納國立音樂學院、薩爾斯堡音樂學院、格拉茲音樂學院,英國倫敦皇家音樂學院蘇格蘭皇家音樂學院、法國巴黎國立高等音樂學院、日本東京藝術大學、京都藝術大學、大阪藝術大學、桐棚音樂大學、東京國立音樂大學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等數十所音樂、藝術院校及綜合大學音樂教育機構考察海外音樂教育。

王次炤違紀被免

2015年12月1日,教育部黨組召開視頻會,對近期查處的中央音樂學院、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3所部屬高校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等典型案件進行通報。
經查,2015年6月,王次炤在其女兒舉辦婚禮中,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與該校有共建關係北京某國際藝術中心提供的婚宴優惠價格,邀請學校同事、下屬參加婚禮併為婚禮服務(其中包括學校領導班子成員5人),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的廉潔紀律。學校黨委書記郭淑蘭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第一責任人,對王次炤為其女違規操辦婚禮雖有要求但未予阻止,親自出席婚宴並致辭,沒有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學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逄煥磊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第一人,對王次炤為其女違規操辦婚禮未予阻止,親自出席婚宴,沒有嚴格履行監督責任。經教育部黨組、北京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次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中央音樂學院黨委常委、委員、院長職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