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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偉
(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鎖定
- 中文名
- 王東偉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65年7月
- 畢業院校
- 內蒙古工學院
- 出生地
- 內蒙古伊金霍洛旗
王東偉人物履歷
1985.03——1987.01,內蒙古工學院化學工程系無機化工專業學習;
1987.01——1989.09,伊克昭盟化工研究所工人;
1989.09——1994.12,伊克昭盟化工研究所新街化工廠副廠長、黨支部書記、廠長(其間:1990.04——1992.04,在內蒙古工學院工業企業管理專業大專班學習);
1994.12——1995.08,伊克昭盟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1995.08——1997.11,鄂托克前旗旗人民政府副旗長;
1997.11——2000.02,伊金霍洛旗旗人民政府副旗長;
2000.02——2002.04,伊克昭盟外貿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2.04——2004.03,鄂爾多斯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4.03——2006.09,鄂爾多斯市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06.09——2010.09,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其間:2006.09——2009.07,在中共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10.09——2011.08,伊金霍洛旗旗委書記(其間:2009.11——2011.07,在清華大學—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管理專業學習,2011.07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2011.08——2014.10,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旗委書記;
2014.10——2016.07,興安盟盟委委員、盟署副盟長;
2016.07——2016.08,赤峯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中共赤峯市第六屆委員會委員。
王東偉人物事件
王東偉違紀被查
王東偉依法雙開
2019年5月23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赤峯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東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宗旨意識,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有關問題;把公權力當作謀取利益的工具,利用職權為親屬安排工作,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及下屬所送禮金,騙取財政資金購買轎車供家人使用,違規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
王東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應予嚴肅處理。王東偉主動自首,積極配合監察機關調查工作,並在案發後通過其親屬全部退贓,真誠悔罪悔過。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東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並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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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偉依法逮捕
2019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烏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王東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王東偉提起公訴
2019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東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東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後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區長和鄂爾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王東偉一審開庭
烏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東偉在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和中共鄂爾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鄂爾多斯市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劉鳳榮等單位和個人在催要政府工程款、補償款、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東偉共收受、索取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04.4886萬元。2010年和2017年,被告人王東偉分別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和中共赤峯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採取虛列拆遷費的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為其購買奧迪轎車,違法報銷應由其個人承擔的診療費等費用,共計貪污人民幣81.936萬元。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東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求其刑事責任。
王東偉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受賄、貪污案在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東偉被判有期徒刑6年。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東偉擔任中共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和中共鄂爾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催要工程款、補償款、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1004餘萬元。2010年和2017年,王東偉利用擔任中共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和赤峯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多次虛列支出,非法佔有國有財物共計81餘萬元。
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東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指使他人虛列支出侵吞國有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數額巨大。
鑑於王東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污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在歸案前主動向部分行賄人退還受賄財物摺合779餘萬元,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剩餘受賄財物摺合225餘萬元、貪污款81餘萬元,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最終,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東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8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王東偉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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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東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5-23]
- 2. 受賄超千萬 內蒙古赤峯市委原副書記王東偉獲刑6年 .中國新聞網[引用日期2019-12-13]
- 3. 赤峯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1-09]
- 4. 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5-23]
- 5.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東偉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5-24]
- 6.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東偉涉嫌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7-02]
- 7. 內蒙古赤峯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涉受賄案開庭 .中國新聞網[引用日期2019-10-13]
- 8. 赤峯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東偉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開庭 .內蒙古新聞網[引用日期201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