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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明

(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

鎖定
王旭明,男,漢族,1962年6月出生,陝西澄城人,在職大學學歷,1981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
2021年12月,陝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旭明涉嫌受賄、翫忽職守案提起公訴。 [7] 
中文名
王旭明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陝西澄城
出生日期
1962年6月

王旭明人物履歷

1981年09月至2000年06月曆任中國農業銀行渭南臨渭區支行幹部、副行長、行長;
2000年06月至2002年06月任中國農業銀行楊凌支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2年06月至2005年05月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西安分行部門負責人;
2005年05月至2006年03月任西安市長安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2006年03月至2008年12月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主任;
2008年12月至2021年04月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 [1] 

王旭明職務任免

2021年4月16日研究,同意:王旭明不再擔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職務。 [2] 

王旭明人物事件

王旭明審查調查

2021年3月2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王旭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4] 

王旭明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11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副主任王旭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旭明違反政治紀律,落實中央金融政策不堅決、打折扣,偏離主責主業,未及時防範金融風險;對抗組織審查,轉移、隱匿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借用服務對象的車輛。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務晉升、職工錄用、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在操辦喪事中藉機斂財;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基層貸款審批事項;在開展扶貧幫扶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翫忽職守犯罪。
王旭明身為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底線原則失守,紀法意識全無,敗壞選人用人風氣,污染省聯社系統政治生態,將貸款審批權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籌碼,與不法商人相互利用,索賄受賄,亦官亦商,“親”“清” 不分。收受鉅額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旭明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5] 

王旭明依法逮捕

2021年11月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王旭明涉嫌受賄、翫忽職守一案,由陝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翫忽職守罪對王旭明作出逮捕決定。 [6] 

王旭明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王旭明涉嫌受賄罪、翫忽職守罪一案,由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旭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咸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旭明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楊陵區支行行長、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主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職務晉升、職工錄用、崗位調整、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期間翫忽職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