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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生
(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原黨委副書記、總隊長)
鎖定
- 中文名
- 王文生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湖南耒陽
- 出生日期
- 1964年9月
王文生人物履歷
1981年10月至1983年07月,湖南省桃江縣消防中隊戰士;
1983年07月至1984年02月,武警湖南總隊朱亭幹苗集訓隊學員;
1984年02月至1985年11月,任武警湖南總隊教導大隊教員;
1985年11月至1991年05月,歷任武警長沙指揮學校教員、副區隊長、區隊長、參謀;
1991年05月至1992年06月,任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警務處參謀;
1992年06月至1993年12月,任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裝備倉庫副主任;
1993年12月至1994年05月,任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警務處參謀;
1994年05月至1996年12月,任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裝備倉庫政治教導員;
1996年12月至2001年02月,任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戰訓處處長(副團職);
2001年02月至2007年01月,任湖南省邵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正團職)(其間:2006年5月至2006年8月,掛職擔任吉林省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副支隊長);
2007年01月至2011年08月,任湖南省長沙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副師職);
2011年08月至2015年03月,任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副總隊長(副師職);
2015年03月至2019年01月,任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正師職);
2019年01月,套改為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級正職;
王文生人物事件
王文生接受調查
2021年9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福建省監察委員會消息: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副書記、總隊長王文生(高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福建省監委指定廈門市監委監察調查。
[1]
王文生決定逮捕
王文生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文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文生利用擔任湖南省長沙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副總隊長,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期間,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文生依法雙開
經查,王文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在黨內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涉案款物,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借操辦女兒婚宴之機斂財,長期無償佔用下屬車輛;組織原則缺失,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封官許願、利用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本人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違規干預下屬單位執法工作;臨退放縱,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在戀親濟親中棄守紀法底線,將組織賦予的消防裝備採購、建審驗收、監督執法等權力當做攫取鉅額利益的工具,罔顧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王文生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涉嫌受賄、翫忽職守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十九大和隊伍轉制後依然故我、頂風違紀違法,嚴重破壞福建消防救援隊伍政治生態,嚴重抹黑消防救援隊伍社會形象,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應急管理部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文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取消其高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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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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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副書記、總隊長王文生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紀委[引用日期2021-09-17]
- 2. 王文生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引用日期2021-06-18]
- 3. 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副書記、總隊長王文生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 審查調查 - 福建省紀委監委 .福建省紀委[引用日期2021-09-17]
- 4. 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王文生接受審查調查 .新京報 - 好新聞,無止境[引用日期2021-09-18]
- 5.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王文生、徐慶決定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2-02-15]
- 6. 福建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文生涉嫌受賄、翫忽職守案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2-03-22]
- 7. 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原黨委副書記、總隊長王文生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