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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政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常委)

鎖定
王政,男,漢族,1962年11月出生,寧夏賀蘭人,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12月入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 
2020年7月,王政受賄一案一審公開宣判,王政受賄69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中文名
王政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11月
出生地
寧夏賀蘭

王政人物履歷

1979.07——1981.07,陝西煤礦學校煤田地質勘探專業學習;
1981.07——1985.11,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炭基建公司建井隊技術員;
1985.11——1990.12,石嘴山市鄉企局幹部;
1990.12——1994.01,石嘴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秘書科科長;
1994.01——1994.10,石嘴山市政府辦公室副處級秘書;
1994.10——1996.08,石嘴山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6.08——1999.04,石嘴山市地質礦產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9.04——2001.01,石嘴山市委秘書長;
2001.01——2001.09,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委書記;
2001.09——2004.02,石嘴山市市委常委、大武口區委書記;
2004.02——2004.12,寧夏回族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寧夏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
2004.12——2007.04,寧夏回族自治區廣電總枱黨委副書記、副總枱長(其間:2004.03——2006.01,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7.04——2008.08,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2008.08——2010.07,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0.07——2011.07,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副部長;
2011.07——2013.01,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副部長,區政協副秘書長(兼職);
2013.01——2018.02,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廳長;
2018.02——2018.11,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廳長;
2018.11——2019.09,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2] 

王政擔任職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黨委委員。 [1] 

王政人物事件

王政違紀被查

2019年7月1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王政免去職務

2019年9月18日,政協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免去王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委員資格。 [2] 

王政依法逮捕

2020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王政(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中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政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王政提起公訴

2020年2月2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王政(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衞市人民檢察院向中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政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政,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中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政在擔任石嘴山市地質礦產局局長、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區委書記、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自治區廣電總枱副總枱長、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副部長、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開發、登記備案、幹部工作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王政一審宣判

2020年7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對自治區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王政受賄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政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對被告人王政全部違法所得及產生的孳息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5] 
中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中秋節至2018年春節,被告人王政利用其擔任石嘴山市地質礦產局局長、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開發、登記備案或幹部工作職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相關企業、單位或個人所送人民幣456萬元,以及美元、歐元、航天紀念鈔、房產等財物,受賄金額摺合人民幣共計69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政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繳部分贓款,認罪認罰,並自願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其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法院判處王政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對王政全部違法所得及產生的孳息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6] 

王政依法雙開

2020年7月28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第十二屆自治區黨委委員,自治區政協原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政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政違反政治紀律,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住房;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犯罪。
王政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背離入黨初心,理想信念喪失,追求物質享受,辜負組織的培養信任,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大搞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討論、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同意、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政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由自治區監委給予王政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財物隨案移送。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