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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平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鎖定
王忠平,男,漢族,1962年10月生。廣西賓陽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大學商學院宏觀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理學學士,講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 [1]  [5] 
2023年11月17日,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忠平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忠平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王忠平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上繳國庫;對王忠平受賄所得股權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1] 
中文名
王忠平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西賓陽
出生日期
1962年10月
畢業院校
廣西大學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2023年5月被開除黨籍)

王忠平人物履歷

歷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16年9月免),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局長兼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2-3] 
2017年02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4] 
2018年11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局長。 [1]  [6] 

王忠平人物事件

王忠平接受調查

2023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忠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王忠平開除黨籍

2023年5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忠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王忠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崩塌,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淡漠,私慾膨脹,把醫療保障事業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斂財。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造成不良影響。串供並銷燬、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房產情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王忠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忠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7] 

王忠平依法逮捕

2023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忠平(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賀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賀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忠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王忠平提起公訴

2023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忠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賀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忠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賀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忠平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局長,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王忠平一審開庭

2023年8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忠平受賄一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忠平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黨委書記、局長,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業務推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07.319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忠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忠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對被告人王忠平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全面調查,公訴機關出示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忠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王忠平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王忠平一審宣判

2023年11月17日,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忠平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忠平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王忠平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上繳國庫;對王忠平受賄所得股權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忠平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局長,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業務推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07.3198萬元及分紅30萬元。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忠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被告人王忠平到案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種罪行,積極配合退繳贓款,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王忠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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