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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華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
鎖定
王建華人物履歷
1980——1993,先後擔任南京市統計局辦公室副主任、綜合處處長、南京市統計局投入產出辦副主任、南京市計委處長(期間:1981——1983,南京金陵職業大學中文系畢業);
1993——1996,南京市計劃委員任副主任(主持工作)、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員會主任;
1996——2005.06,江寧縣縣長、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江寧縣委書記、江寧縣人大主任、江寧區委書記、南京市委常委,(期間:1995——1996,在南京師範大學經濟法政學院研究生班學習;1997——1998,在澳大利亞麥柏瑞大學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2005.06——2008.01,連雲港市委書記;
2008.01——2011.09,連雲港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09——2013.11,江蘇銀行黨委書記,江蘇沿海地區發展領導小組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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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華人物事件
王建華違紀被查
王建華立案偵查
王建華依法逮捕
王建華開除黨籍
2017年9月25日,據江蘇省紀委消息:經江蘇省委同意,江蘇省紀委對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王建華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建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違反組織程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友經商辦企業謀利,收受禮品、禮金,違規低價購房;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國有企業經營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本人或其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財物。
王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江蘇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並報江蘇省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王建華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違紀款物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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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華提起公訴
2018年5月,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王建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建華,聽取了其辯護意見。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3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王建華利用擔任江蘇省南京市計劃委員會、江寧縣(區)、南京市、連雲港市領導以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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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華一審宣判
2019年7月3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銀行原黨委書記王建華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8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建華利用擔任南京市計劃委員會綜合處處長、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江寧縣人民政府縣長、南京市江寧縣(區)委書記、南京市委常委、連雲港市委書記、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接、職務晉升、長途客運線路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508萬餘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建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建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部分犯罪事實具有索賄情節。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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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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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蘇銀行原黨委書記王建華一審獲刑十三年 .中國法院網.2019-07-30[引用日期2019-07-30]
- 2.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王建華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引用日期2017-09-25]
- 3. 江蘇銀行原黨委書記王建華接受組織調查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引用日期2017-02-15]
- 4. 江蘇省檢察院依法決定對王建華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7-08-08]
- 5. [偵監發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建華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2017-08-23[引用日期2017-08-23]
- 6. 江蘇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建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