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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居卿

(北宋官員)

鎖定
王居卿(1023~1084年),字壽明,登州蓬萊人。曾擔任京東東路轉運使市易司都提舉、河北路都轉運使、河東路經略使等要職,為新黨主要成員之一,在領導市易司、改革市易法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也以治河聞名。
壽明
所處時代
北宋
出生地
登州蓬萊
出生日期
1023年
逝世日期
1084年
主要成就
參與王安石變法
本    名
王居卿

王居卿人物生平

王居卿嶄露頭角

王居卿為嘉祐年間進士。轉官後,歷任福清知縣 [1] 齊州知州。齊州任上“弭盜安民,夜户不閉” [2]  。後升任夔州路提舉刑獄公事 [3] 
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十一日,調任京東東路提舉刑獄公事 [4]  。十二月 [5]  ,王居卿在京東提刑任上上疏:“天下官酒務皆令作連灶,以省薪蘇”,建議將巴蜀煮鹽所用的“燒省法”用於酒務的炊酒之中,以節約用柴 [6]  ,朝廷從之,畫圖頒於天下,被司馬光等舊黨攻擊“營利”。任上,與青州知州趙抃多有相和 [7] 
之後調入中央,在三司鹽鐵部擔任鹽鐵判官。任上,建言那些將貨物運到北方邊境販賣的商人,可以聽任他們將軍需物資送到邊境,換取作為免税憑證的“長券”。到了邊境的交易場所,將貨物和長券一併提交給税務部門。如此實現公私兩便。
熙寧七年(1074年)擔任揚州知州。在任不到一年 [8]  ,便調任權京東路轉運副使 [9]  ,又升任京東東路轉運使、權知青州。任上青州民楊和真自熙寧六年起傳習妖教,居卿失察。元豐二年七月十三日,王居卿被追溯責任,罰銅三十斤 [10] 
熙寧十年(1077年)七月,由於河北黃河沿線水患嚴重 [11]  ,王居卿調任權河北轉運副使,治理黃河。元豐元年(1078年)五月初一,澶州曹村黃河決口處新堤修迄。初二,作為獎賞,王居卿減磨勘三年 [12] 

王居卿參與變法

元豐元年,王居卿接替呂嘉問,任權發遣鹽鐵副使兼領都提舉市易司。九月初六,獲賜紫章服。
元豐二年(1079年)五月,因為鹽鐵事務繁雜,擔心影響市易司事務,王居卿由權發遣鹽鐵副使改任權發遣户部副使 [13]  。十一月,太皇太后(曹太后)薨。由於三司在製作神主牌虞主牌時採用了從平民家中採買的桑、慄,視同褻瀆,所以王居卿等三司官員被罰銅十斤 [14] 
元豐三年(108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由於下屬範百嘉(範鎮之子 [15]  )違規行事而王居卿未能向上彙報,被御史彈劾“虛妄”,於是居卿被勒令停職,受贖刑 [10]  。免去户部副使兼領都提舉市易之職務,由賈青接任 [16] 

王居卿輾轉邊州

參見詞條:宋夏戰爭
元豐四年(1081年)王居卿改任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十一月,被任命秦鳳路經略使秦州知州,但到任不久之後就由呂公孺接替 [17] 
同年七月五路伐夏,失敗後,原太原知府王克臣被貶單州 [18]  ,元豐五年(1082年)正月王居卿任河東路經略使兼太原知府。六月,由於河東路在新收復的葭蘆寨(今陝西佳縣)無故屯駐重兵、浪費糧草,神宗御批王居卿“不可倚仗”,應“別選官代之”。八月末,改任瀛州知州,由服喪結束的呂惠卿任太原知府;但十月,呂惠卿改任單州,王居卿仍然任經略使兼知太原 [19-20]  。元豐六年(1083年),呂惠卿接任太原知府 [21]  。此間,王居卿在宋朝的軍事行動中負責糧秣後勤等事務 [22] 
元豐七年(1084年)正月,王居卿任提舉仙源縣景靈宮,由呂惠卿接任河東路經略使。同月,神宗御批追究王居卿葭蘆寨事 [23]  。三月去世,終年六十二。

王居卿主要成就

王居卿治理黃河

王居卿任轉運使權知青州時,由於黃河貫穿青州城中,水患嚴重,王居卿重修了青州城牆。熙寧十年(1077年)六月,居卿命令緊貼着城牆樹立起飛樑,在飛樑上設樓櫓,在黃河南岸建吊橋 [7]  ,按時開啓和關閉。
熙寧十年(1077年)七月廿八日,黃河在澶州曹村決堤,王居卿臨危受命,擔任河北轉運副使。他改變原本堵塞的辦法,立軟橫二來遏制怒流,疏通水路,“不與水爭”。而事後獎賞之時,王居卿沒有爭功,以致被漏賞。因此,御史中丞蔡確請求朝廷對王居卿所置橫埽之法加以驗定,如確實奏效,應令都水監加以推廣,並對王居卿予以重賞 [24]  ,朝廷獎賞他治水的功績,將橫埽之法收入“都水法”中,供後世治水者參考。宋神宗還下令將此法寫入靈津廟碑。
元豐四年(1081年)九月 [25]  ,王居卿當時是河北都轉運使,請求從王供埽開始修築黃河南岸堤壩,並在小吳口以北創修遙堤,如果將來黃河在王供埽決口,可以將洪水引向東北,使黃河從滄州一帶的黃河故道入海,但沒有被採納 [26] 

王居卿市易法改革

參見詞條:王安石變法
熙寧五年開始,宋政府實行結保賒請(或稱“結保貸請”)的貸款模式,門檻較低,適用於沒有抵押物的賒貸者。在這一模式下,三人結保即可賒請錢物,月利息20%,因而普通百姓“無不願請”。雖然市易法只批准小額貸款,但由於賒貸者申請貸款時往往難以顧及自身的償還能力,而且還貸誤期後還有2%的罰金,更加難以償還。《文獻統考》稱:“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繫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 [27]  。這樣無形中也給官方帶來了很大的風險與壓力,造成“積累數多,實送納不得”。
王居卿任都提舉市易司時,錢本流失、民户破產已到積重難返的境地。從元豐元年(1078年)起 [28]  ,王居卿開始改革市易法,主要目標就是減少壞賬。元豐元年十月,廢除結保賒請現錢法,元豐三年九月,廢除結保賒請物貨法 [29]  。王居卿重視抵押物,規定市易錢發放一律採取“抵保賒請”模式,改革具體內容包括:
  • 只能憑藉土地及房產契約、金銀、布帛等抵押物來放貸,貸款額以抵押物價值為限,無抵押者不再給予貸款。放貸時需要考察貸款人的財政狀況,放貸額不得超過貸款人所有財產的50%;之前通過“結保賒請”模式申請過貸款的,在改革後可以憑藉抵押物繼續申請貸款,但額度不超過上一筆貸款的三分之一;
  • 借貸物貨的,價值十萬貫以上的貸款時長二年,二十萬貫以上的為三年。
  • 適度降息,年利息由原來的20%降至12% [29]  。時長在一年內的貸款,按照月份收取利息。利息可以全部用錢支付,也可以物貨兼給 [30]  ;以田宅、金銀作為抵押的人享受更低的利率
  • 元豐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的罰金全部免除,金額高達十萬貫。負本息者延其半年。
  • 從元豐三年起的五年內保持放貸本金不超過二百萬貫,按20%的年息計算,五年後如收回本錢,再實施“賒借之法”;
  • 對於市易官員,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廩給並罷 [29] 
王居卿的市易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放貸風險和民眾負擔,當時的輿論都很支持他 [27]  ,但也在同時打擊了政府通過市易法盈利的能力。此後,抵保賒請一直處於勉強維持每年兩百貫本金的低水平,直到五年後市易法廢除也未改觀。

王居卿人物軼事

蘇軾、王居卿兩人皆由陝西轉運副使陸銑保舉 [31]  。王居卿在揚州時,一次恰逢蘇軾離開杭州前往密州就任,王居卿便在平山堂置酒宴請與孫洙蘇軾。席上,居卿説:“‘疏影橫斜水清淺,暗香浮動月黃昏’,此和靖(林和靖)《梅花》詩,然而為詠杏花與桃李,皆可用也。”東坡説:“可則可,恐杏花與桃花不敢承當。”一坐為之大笑。

王居卿史料記載

《宋書·列傳第九十·王居卿傳》
王居卿,字壽明,登州蓬萊人,以進士至知齊州,提舉夔路京東刑獄、鹽鐵判官。建言商賈轉百貨市塞上者,聽以家貲抵於官,為給長券,至賣所,並輸征税直,公私便之。
出知揚州,改京東轉運使。青州河貫城中,苦泛溢為病,居卿即城立飛樑,上設樓櫓,下建門,以時閉啓,人誦其智。徙河北路。河決曹村,居卿立軟橫二埽以遏怒流,而不與水爭。朝廷賞其功,建以為都水法。召拜户部副使、提舉市易,擢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知秦州、太原府,卒,年六十二。
居卿俗吏,特以言利至從官。

王居卿存世文字

《全宋文》收錄奏章三篇:《言市易務賒請法奏》、《乞權住河東路諧司糴買奏》、《乞不許流外人充縣尉奏》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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