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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玉

(貴州省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

鎖定
王富玉,男,回族,1952年8月出生,河南唐河人,1976年1月參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管理學博士。曾任貴州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4]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5] 
中文名
王富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回族
籍    貫
河南唐河
出生日期
1952年8月
畢業院校
華中理工大學

王富玉人物履歷

1973年10月至1976年01月,在長沙冶金工業學校學習;
1976年01月至1979年06月,任冶金部華北冶金礦建公司組織部科員;
1979年06月至1982年09月,任河北省委組織部科員;
1982年09月至1986年09月,先後任河北省委辦公廳秘書、副處級秘書;
1986年09月至1989年04月,先後任河北省獲鹿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
1989年04月至1991年07月,任河北省石家莊市副市長;
1991年07月至1993年06月,任海南省海口市副市長;
1993年06月至1994年05月,任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4年05月至1995年01月,任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
1995年01月至1998年02月,任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正廳級)(1992年9月至1995年10月,在華中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社會學系應用社會學專業在職碩士研究生學習);
1998年02月至2002年04月,任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三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華中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
2002年04月至2002年05月,任海南省委副書記,三亞市委書記,三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2年05月至2004年12月,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海口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4年12月至2007年11月,任貴州省委副書記;
2007年11月至2012年01月,任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預備役步兵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年01月至2012年04月,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政協副主席,貴州預備役步兵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年04月至2012年08月,任貴州省政協副主席;
2012年08月至2013年01月,任貴州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 
2013年01月至2018年01月,任貴州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6] 
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 [10]  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委員(2019年06月辭去) [1]  [3]  [7]  貴州省第十一屆、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8]  第十屆貴州省政協委員。 [4] 

王富玉人物事件

王富玉違紀被查

2021年2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王富玉公開通報

2015年至2020年,王富玉多次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數額特別巨大。王富玉長期痴迷打高爾夫球,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仍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等人安排,在海南、貴州、雲南等地打高爾夫球,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同時,王富玉違規持有高爾夫球會員卡,且未按規定報告和清退。2016年、2017年春節期間,要求私營企業主提供豪華別墅供其及家人在三亞度假。2013年至2020年,多次乘坐私營企業主安排的私人飛機往返於成都、海口、深圳等地。2017年至2020年,安排私營企業主支付26.76萬餘元為其聘請家庭保姆。王富玉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14] 

王富玉開除黨籍

2021年8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富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目無道德法紀,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陽奉陰違,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乘坐私人飛機;在組織人事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利,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生活奢靡腐化,道德淪喪,家風敗壞;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直至退休後仍大肆收錢斂財。
王富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富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 

王富玉依法逮捕

2021年8月2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王富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9] 

王富玉提起公訴

2021年10月1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富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富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富玉利用擔任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副主席、主席,貴州省正部級領導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被告人王富玉離職後,利用原擔任貴州省政協主席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王富玉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21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擔任中共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中共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中共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副主席、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規劃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4億餘元;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離職後還利用影響力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35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王富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富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富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羣眾二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12]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3] 

王富玉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2張)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對王富玉受賄所得及收益和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富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擔任中共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中共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中共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副主席、主席,貴州省正部級領導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4億餘元。其中價值480萬餘元房產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離職後還利用影響力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35萬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富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王富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王富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和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其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違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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