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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剛

(曾任北京市經濟開發區工委委員、組織部長)

鎖定
王宗剛,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 [1]  中共黨員,曾任北京市經濟開發區工委委員、組織部長。
2014年12月26日被羈押,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 [1]  2016年7月6日,北京二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1]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8月8日,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准許上訴人王宗剛撤回上訴。 [2] 
中文名
王宗剛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62年07月30日
性    別

王宗剛人物履歷

歷任北京市大興區人事局黨組書記、局長,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大興區長子營鎮黨委書記,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委員、組織部部長。 [1]  [3] 

王宗剛分管工作

在擔任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委員、組織部部長期間,負責組織、統戰、幹部人事、人才、老幹部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分管工委組織部。 [3] 

王宗剛人物事件

王宗剛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12月26日被羈押。2015年1月12日, [1]  北京市檢察機關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北京市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組織部原部長王宗剛(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4] 

王宗剛一審宣判

2016年7月6日,北京二中院以受賄罪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一、判處被告人王宗剛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在案扣押的歐米茄手錶及人民幣三百萬元予以沒收。 [1] 
據市檢二分院指控,2004年至2014年間,王宗剛利用先後擔任大興區人事局黨組書記、大興區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委員、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單位、李某等8人在企業經營、承攬工程、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王宗剛為此多次收受和索取上述請託單位及請託人給予的款物摺合共計268萬餘元。
法院最終查明王宗剛的索賄受賄金額為266萬元,比檢方指控少了2萬元。此案公訴前,涉案贓款已退繳,一塊歐米茄手錶扣押在案。
法院審理認為,王宗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二分檢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起訴書指控的第三起、第五起事實中獲利公司及第一起事實中英鎊摺合人民幣數額有誤,法院予以更正。
王宗剛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鑑於王宗剛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且受賄錢款在公訴機關對其提起公訴前已全部退繳,法院綜合評判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5]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宗剛不服,提出上訴。 [2] 

王宗剛二審裁定

2016年8月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王宗剛在上訴期滿後表示認罪服判,要求撤回上訴,所提撤訴的理由成立,依法應當准許。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准許上訴人王宗剛撤回上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