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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元
(原宿州市開發區主任)
鎖定
- 中文名
- 王宗元
- 國 籍
- 中國
- 籍 貫
- 碭山縣
- 性 別
- 男
王宗元人物簡介
原宿州市開發區主任
不到10年光景,他又再次受到重用走上副市級領導崗位。2012年9月17日,經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宿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宗元受賄一案。17年的任職期間,王宗元涉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多達36次,涉案金額共計480餘萬元。貪污28歲時,王宗元開始擔任鄉鎮黨委書記。隨着手上權力的擴大,託關係辦事的人開始找上門來,王宗元開始把權力當做聚斂錢財的“法寶”。
從1994年開始,王宗元與安徽利民路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繼良開始權錢往來。嚐到了甜頭的王宗元與殷繼良建立了長期交易關係,殷繼良也成為其最大的行賄對象
2003年至2004年,王宗元利用擔任蕭縣人民政府縣長的職務之便,先後3次共收受蕭縣工商聯主席楊藴秋“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0萬元,為其在解決學校用地等方面提供幫助。
王宗元判刑
受賄400多萬被判13年
安徽省宿州市經開區管委會原主任王宗元受賄案3日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宗元在承接工程、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400多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判刑13年。
王宗元曾擔任蕭縣縣長、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王宗元藉助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結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拆遷和規劃、用地指標、辦理土地使用證、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辦理建築工程許可證、土地置換、銀行貸款、職務晉升、解決就業、申辦採礦許可證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00多萬元。案發後,王宗元退還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王宗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王宗元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已退還全部贓款,有悔過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宗元有期徒刑13年,所收贓款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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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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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徽宿州市經開區管委會原主任王宗元受賄400多萬元被判刑13年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