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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師

鎖定
王君師,男,漢族,1965年2月生,山東莒縣人,在職大學學歷, 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8月開除) [5]  。曾任山東省臨沂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5]  [10] 
2024年4月22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臨沂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君師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君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百四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12] 
中文名
王君師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莒縣
出生日期
1965年2月

王君師人物履歷

1991.03—1992.04 臨沂電大辦公室副主任(副科級)
1992.04—1995.07 臨沂市(地區)交通信息處副主任
1995.07—1997.04 臨沂市交通信息處副主任兼台灣事務科科長
1997.04—1999.07 臨沂市交通委政策法規科科長
1999.07—2001.09 臨沂市交通委蘭山交管處主任(蘭山交通分局局長)
2001.09—2004.07 臨沂市交通投資公司副經理(其間:2002.05—2004.07主持臨沂市出租車管理辦公室工作)
2004.07—2007.05 臨沂市運輸管理處主任
2007.05—2008.01 臨沂市公路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8.01—2009.06 臨沂市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9.06—2010.01 臨沂市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0.01—2011.08 臨沂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08—2013.02 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4] 
2013.02—2015.12 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5.12—2016.04 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平邑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 
2016.04—2016.11 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平邑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6.11—2016.12 平邑縣委書記、縣長、縣委黨校校長
2016.12—2018.12 平邑縣委書記、縣委黨校校長 [2] 
2018.12—2020.06 臨沂市蘭山區委書記、區委黨校校長
2020.06—2021.04 臨沂市蘭山區委書記、區委黨校校長、一級調研員 [3] 
2021.04—2021.05 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
2021.05— 臨沂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 [5] 
2022.02— 臨沂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君師人物事件

王君師違紀被查

2023年2月13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臨沂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君師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王君師雙開處分

2023年8月,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臨沂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君師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君師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出入私人會所、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跑官要官,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職稱評定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為親屬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家風不正、家教不嚴;喪失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君師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君師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臨沂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王君師逮捕決定

2023年9月,山東省臨沂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君師(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君師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王君師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山東省臨沂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君師(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棗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君師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棗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君師利用擔任臨沂市公路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沂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平邑縣縣長、縣委書記,臨沂市蘭山區委書記,臨沂市副市長,臨沂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王君師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28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臨沂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君師受賄一案。棗莊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君師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棗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底至2023年春節,被告人王君師利用擔任臨沂市公路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沂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平邑縣縣長、縣委書記,臨沂市蘭山區委書記,臨沂市副市長,臨沂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項目推進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11月至2023年1月,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427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君師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君師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社會各界羣眾1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王君師一審判決

2024年4月22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臨沂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君師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君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百四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底至2023年春節,被告人王君師利用擔任臨沂市公路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沂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平邑縣縣長、縣委書記,臨沂市蘭山區委書記,臨沂市副市長,臨沂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項目開展推進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11月至2023年1月,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427萬餘元。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君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王君師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構成坦白;積極退繳大部分贓款及孳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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