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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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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十》是《聊齋志異》中的一篇,作者清代文學家蒲松齡
本文選自朱其鎧主編《全本新注聊齋志異》中的卷十一。
作品名稱
王十
作    者
蒲松齡著;朱其鎧
創作年代
清朝
作品出處
聊齋志異
文學體裁
文言短篇小説集

目錄

王十原文

高苑民王十(1),負鹽於博興(2)。夜為二人所獲。意為土商之邏卒也(3),舍鹽欲遁;足苦不前,遂被縛。哀之。二人曰:“我非鹽肆中人,乃鬼卒也。”十懼,乞一至家,別妻子。不許,曰:“此去亦未便即死,不過暫役耳。”十問:“何事?”曰:“冥中新閻王到任,見奈何淤平(4),十八獄坑廁俱滿(5),故捉三種人淘河:小偷、私鑄(6)、私鹽;又一等人使滌廁:樂户也(7)。”
十從去,入城郭,至一官署,見閻羅在上,方稽名籍。鬼稟曰:“捉一私販王十至。”閻羅視之,怒曰:“私鹽者,上漏國税,下蠹民生者也。若世之暴官奸商所指為私鹽者,皆天下之良民。貧人揭錙銖之本(8),求升斗之息(9),何為私哉!”罰二鬼市鹽四鬥,並十所負,代運至家。留十,授以蒺藜骨朵(10),令隨諸鬼督河工。鬼引十去,至奈何邊,見河內人夫,繦續如蟻(11)。又視河水渾赤,臭不可聞。淘河者皆赤體持畚鍤(12),出沒其中。朽骨腐屍,盈筐負異而出;深處則滅頂求之。惰者輒以骨朵擊背股。同監者以香綿丸如巨菽(13),使含口中,乃近岸。見高苑肆商,亦在其中。十獨苛遇之:入河楚背,上岸敲股。商懼,常沒身水中,十乃已。經三晝夜,河夫半死,河工亦竣。前二鬼仍送至家,豁然而蘇。先是,十負鹽未歸,天明,妻啓户,則鹽兩囊置庭中,而十久不至。使人遍覓之,則死途中。舁之而歸,奄有微息,不解其故。及醒,始言之。肆商亦於前日死,至是始蘇。骨朵擊處,皆成巨疽,渾身腐潰,臭不可近。十故詣之。望見十,猶縮首衾中,如在奈何狀。一年,始愈,不復為商矣。
異史氏曰:“鹽之一道,朝廷之所謂私,乃不從乎公者也;官與商之所謂私,乃不從其私者也。近日齊、魯新規,土商隨在設肆(14),各限疆域。不惟此邑之民,不得去之彼邑;即此肆之民,不得去之彼肆。而肆中則潛設餌以釣他邑之民;其售子他邑,則廉其直;而售諸土人,則倍其價以昂之。而又設邏於道,使境內之人,皆不得逃吾昂。其有境內冒他邑以來者,法不宥。彼此之相釣,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一被邏獲,則先以刀杖殘其腔股,而後送諸官;官則桂梏之,是名‘私鹽’。嗚呼!冤哉!漏數萬之税非私,而負升斗之鹽則私之;本境售諸他境非私,而本境買諸本境則私之,冤矣!律中‘鹽法’最嚴,而獨於貧難軍民(15),揹負易食者,不之禁,今則一切不禁,而專殺此貧難軍民!且夫貧難軍民,妻子嗷嗷,上守法而不盜,下知恥而不娼;不得已,而揭十母而求一子(16)。使邑盡此民,即‘夜不閉户’可也(17)。非天下之良民乎哉!彼肆商者,不但使之淘奈河,直當使滌獄廁耳!而官於春秋節(18),受其斯須之潤(19),遂以三尺法助使殺吾良民(20)。然則為貧民計,莫若為盜及私鑄耳。盜者白晝劫人,而官若聾;鑄者爐火烜天(21),而宮若瞽;即異日淘何,尚不至如負販者所得無幾,而官刑立至也。嗚呼!上無慈惠之師,而聽奸商之法,日變日詭,奈何不頑民日生,而良民日死哉!“
各邑肆商,舊例以若干鹽資,歲奉本縣,名曰“食鹽”。又逢節序,具厚儀(22),商以事謁官,官則禮貌之,坐與語,或茶焉。送鹽販至,重懲不遑(23)。張公石年宰淄(24),肆商來見,循舊規,但揖不拜(25)。公怒曰:“前令受汝賄,故不得不隆汝禮;我市鹽而食,何物商人(26),敢公堂抗禮乎!”捋褲將答。商叩頭謝過,乃釋之。後肆中獲二負販者,其一逃去,其一被執到官。公問:“販者二人,其一焉住?”販者曰:“逃去矣。”公曰:“汝腿病不能奔耶?”曰:“能奔。”公曰:“既被捉,必不能奔;果能,可起試奔,驗汝能否。”其人奔數步欲止。公曰:“奔勿止!”其人疾奔,竟出公門而去。見者皆笑。公愛民之事不一,此其閒情,邑人猶樂誦之。
據《聊齋志異》鑄雪齋抄本

王十註釋

【註釋】
(1)高苑:舊縣名,治所在今山東省博興縣高苑鎮。
(2)負:負販。
(3)土商:當地鹽商。
(4)奈河:迷信所傳地獄中的河名。唐張讀宣室志》四:“(董觀死)行十餘里,至一水,廣不數尺,流而西南。……此俗所謂奈河,其源出於鬼府。觀即視其水皆血,而腥穢不可近。“
(5)十八獄:迷信所傳陰曹地府十八層地獄。坑廁:廁所。
(6)私鑄:私自鑄錢。
(7)樂户:古時犯罪的婦女或犯人的妻女沒入官府,充當樂妓,供統治者取樂。這類人家稱樂户。後世妓院也稱樂户。
(8)揭錙誅之本:持微少的資本。揭,持。錙銖:形容微小的數量。《漢書·歷律志》: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説文·全部》:六銖為錙。
(9)求升斗之息:求取賴以……口的微利。升斗,喻指少量口糧。
(10)蒺藜骨朵:古兵器。其制,於棒端綴以鐵製或堅木所制的蒜頭形“骨朵”。即舊時儀仗中的“金瓜”。骨朵上加鐵刺,狀如蒺藜者,稱“蒺藜骨朵”。
(11)繦(qiǎng強)續:謂人羣不斷,如用繩索連接在一起。繦,繩索。此據二十四卷抄本,原本作“繦績”。
(12)畚(běn本)鍤:挖運泥土的工具。畚,箕。
(13)巨菽:巨大的豆粒。
(14)隨在:到處。
(15)貧難軍民:貧困的軍户和民户。軍户,始於南北朝。明清時期,屯衞兵丁以及充配為軍的犯人及其隨配子女和後代,也稱軍户,其地位低下,生活貧苦。
(16)揭十母而求一子:猶言求十一之利。持十本而求一利。
(17)夜不閉户:喻治世。語本《禮記·禮運》:“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閉,是為大同。”
(18)春秋節:猶歲時節序。春秋,歲時、四時。
(19)斯須之潤:意謂暫時撈到一點好處。斯須,片刻、暫時。潤,沾潤,此指賄賂
(20)三尺法:指法律。
(21)爐火烜(xuān宣)天:爐火旺盛照耀天空。
(22)厚儀:厚重的禮物。
(23)不遑:不敢怠慢。
(24)張公石年宰淄:此據二十四卷抄本,原作“張石宰令淄川”。張嵋,字石年,仁和(今浙江省杭州市)人。康熙二十五年為淄川今。乾隆淄川縣誌·職官志》載:張嵋“精明有才幹,邑中百廢俱舉”。
(25)但揖不拜:只作揖而不行跪拜禮。
(26)何物商人:意為商人是什麼東西。

王十譯文

高苑有個名叫王十的平民,到博興去背鹽。夜裏被兩個人捉住。他以為是當地鹽商的巡邏兵呢,扔了鹽袋子就想逃跑;可是兩隻腳卻跑不動,就被捆上了。他哀求放了他。兩個人説:“我們不是鹽市裏的人,而是陰間的鬼卒。”王十一聽就害怕了,請求回家一趟,向妻子告別。兩個鬼卒不准許,説:“這次去不一定就會馬上死掉,不過是暫時服一次勞役罷了。”王十問道:“什麼事情?”鬼卒説:“陰間新上任的閻王,看見奈河已經淤平了,十八層地獄的廁所也被糞便填滿了,所以要抓三種人去淘河:小偷、私鑄錢的和私販鹽的;還有一等人,專叫他們掏廁所:就是妓院的人。
王十跟着他們往前走,進了一座城,來到官署,看見閻王坐在殿上,正在審閲生死簿子。鬼卒上前稟告説:“抓到一個私販成鹽的王十,現 在押到了。”閻王看了王十一眼,很生氣地説:“私鹽販子,是上漏國税,下害民生的傢伙。像世上那些貪暴的官員和姦商們指定的私鹽販子,都是天下的良民。窮人帶着極少的一點本錢,求取升斗的利息,怎能打成私販呢!”就懲罰兩個鬼卒,買來四鬥鹽,連同王十所背的,替他運到家裏。留下王十,交給他一根狼牙棒,叫他跟着鬼卒們去監督淘河的民工。
鬼卒把他領出閻王殿,來到奈河邊上,看見河裏的人夫,用繩子一個連一個地拴着,好像一羣羣螞蟻。再看看河水,渾濁濁的,泛着赤紅的顏色,臭不可聞。淘河的人都赤身裸體地拿着土筐和鐵鍬,出沒在臭水河裏。朽爛的骨頭和腐爛的屍體,筐裏裝得滿滿的,揹着抬着運出來;最深的地方,只能扎猛子進去撈取。對於偷懶的,就用狼牙棒敲他們的脊背和屁股。一同監工的鬼卒給他一丸比豆粒還大的香綿丸,叫他含在嘴裏,才能靠近河邊。他看見高苑鹽店的一個商人,也在水裏淘河。王十唯獨對他很苛刻:他進到河裏就捶他脊背,上岸就敲他屁股。那個鹽商嚇得要死。經常泡在臭水裏,王十才住手。經過三天三夜,河工死了一半,淘河工程也就竣工了。仍然是前幾天的兩個鬼卒把他送到家裏,他就突然復活了。
三天以前,他出去背鹽沒有回來,天亮以後,妻子開了房門,看見院子裏放着兩袋鹽,王十卻很長時間沒有回來。派人出去到處尋找,發現死在路上。把他抬回家裏,只有奄奄一息,家人都不知什麼原因。等到他甦醒過來以後,他才把原因告訴了妻子。鹽店的商人也在前天死了,到現在才甦醒過來。被狼牙棒敲擊的地方,都變成了很大的惡瘡,渾身腐爛,臭得沒法接近。王有意去看他。鹽商看見了王十,害怕的把腦袋縮在被子裏,就像在奈河的時候一樣。養了一年才痊癒,不再做鹽商了。
異史氏説:“管鹽的法令,朝廷的所謂私販,指的是不參加公營的;官府和鹽商所説的私販指的是不參與他們營私的。近來山東的新規定,當地商人隨地設置鹽店,各個店鋪限定在一定的疆域之內。不止是這個縣的老百姓,不準到那個縣去買鹽;就是這個鹽店所屬的羣眾,不準到別的鹽店去買鹽。但是鹽店卻偷偷地設下誘餌去引誘別的縣的百姓:他們賣給別的縣,價格很便宜;而賣給當地人,價錢卻高出好幾倍。又在路上派人巡邏,使他轄境以內的老百娃,都逃不出他的天羅地網。在他的轄境以內,有人冒充外縣人來買他的成鹽,以法懲處,決不鐃恕。因為彼此都互相引誘,所以本縣的百姓跨店冒充外縣百姓來本縣買鹽的愚民越來越多。一旦被巡邏的人抓住了,就先用刀子棒子傷害他的兩條腿,然後送到官府;官府就給戴上手銬腳鐐,叫做‘私鹽販子’∶唉!冤枉啊!漏掉幾萬税金的不叫私販,而背個鬥八升鹽巴的卻叫私販;本境賣給外境的不是私販,而本境人在本境買鹽卻是私販,冤哪!法律中‘鹽法’最嚴,唯獨對於窮苦的軍民,背點成鹽換吃的,不予禁止;現在是別的都不禁止,而是專殺這些窮苦的軍民!這些窮苦的軍民,妻子兒女餓得嗷嗷地要吃的,對上遵守法令不去做賊,對下知道廉恥不去作娼;迫不得已,拿十吊的本錢謀取一吊的利錢。假使一個縣裏都是這樣的黎民百姓,就是夜不閉户’也是可以的。這難道不是天下的良民嗎!對於那些鹽商,不僅應該叫他們淘奈河,簡直應該叫他們洗刷十八層地獄的廁所!而且當官的在一年四季裏逢年過節,接受鹽商一點好處,就用法律幫助他們殺我良民。所以説,為了良民的生活大計,不如去做強盜和私鑄銅錢:做強盜的白天去搶人,當官的像是聾子;鑄錢的爐火沖天,當官的好像瞎子;即使將來去淘河,還不至於像個背鹽的小販子,沒有掙到多少錢,官刑卻立刻加到身上了。唉!現 在當官的沒有慈惠的法制,只聽鹽商的鹽法,一天一個變化,一天一個詭計,違法的人怎能不天天出現,良民又怎能不天天死亡呢!”
各縣的鹽商,接着老規矩,拿出價值幾石鹽的金錢,每年都送給本縣的縣官,叫做供給“吃鹽”。逢年過節,還要送一份厚禮。所以鹽商有事進見縣官,縣官就很有禮貌地接待,和他們平起平坐地説話,有時還給他們獻茶。鹽商送來一個鹽販子,縣官來不及審問就嚴厲地懲辦。張石年在淄川做縣官的時候,鹽商來見他,遵照過去的老規矩,只是作個揖,沒有跪下磕頭。張石年怒氣衝衝地説:“前任縣官接受你們的賄賂,所以不得不用隆重的禮節接待你們;我自己花錢買鹽吃,商人是個什麼東西,敢在公堂上分庭抗禮!”就喊人捋下他的褲子要打屁股。商人叩頭謝罪才把他放了。後來鹽店抓到兩個背鹽的小販,跑掉了一個,另一個被扭送到縣衙。張石年審問説:“兩個小販,另一個哪裏去了?”小販説;“逃跑了。”張石年説:“你是腿上有毛病不能跑嗎?”小販説:“能跑。”張石年時他説;“既然被抓住了,肯定不能跑;如果真能跑,可以站起來跑跑試試,看你能跑不能跑。”'小販站起來跑了幾步就要站住。張石年説:“往前跑,不要站下!小販撒腿一陣快跑,竟然跑出衙門逃走了。看見的人都笑了。張石年愛民的故事不止這一件,這是他的閒情逸致,淄川縣的羣眾,直到現 在還津津樂道。 [2] 

王十作者簡介

蒲松齡(1640-1715),清代傑出的文學家,字留仙,一字劍臣,別號柳泉居士,世稱聊齋先生,山東淄川(今山東淄博市) 人。他出身於一個沒落的地主家庭,父親蒲槃原是一個讀書人,因在科舉上不得志,便棄儒經商,曾積累了一筆可觀的財產。等到蒲松齡成年時,家境早已衰落,生活十分貧困。蒲松齡一生熱衷功名,醉心科舉,但他除了十九歲時應童子試曾連續考中縣、府、道三個第一,補博士弟子員外,以後屢受挫折,一直鬱郁不得志。他一面教書,一面應考了四十年,到七十一歲時才援例出貢,補了個歲貢生,四年後便死去了。一生中的坎坷遭遇使蒲松齡對當時政治的黑暗和科舉的弊端有了一定的認識,生活的貧困使他對廣大勞動人民的生活和思想有了一定的瞭解和體會。因此,他以自己的切身感受寫了不少著作,今存除《聊齋志異》外,還有《聊齋文集》和《詩集》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