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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

鎖定
王勇,男,漢族,陝西乾縣人,1966年11月出生,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3] 
2022年12月30日,中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勇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依法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及孳息。 [8-9] 
中文名
王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陝西乾縣
出生日期
1966年11月
畢業院校
清華大學

王勇人物履歷

1986.09--1990.07寧夏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0.07--1995.01寧夏農學院農經系教師、政治輔導員(其間:1992.08--1994.07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學習,攻讀法學學士);
1995.01--1996.05寧夏農學院團委副書記;
1996.05--1996.11寧夏農學院黨委宣傳部副部長;
1996.11--2000.09共青團銀川市委副書記;
2000.09--2003.05共青團銀川市委書記;
2003.05--2007.09銀川市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7.09--2008.01銀川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政務大廳主任;
2008.01--2008.05銀川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市雙擁辦主任;
2008.05--2012.12銀川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
2012.12--2017.01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7.01--2017.12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17.12--2018.01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提名銀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人選;
2018.01--2018.02銀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8.02--2018.11銀川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8.11--2021.08銀川市委常委、秘書長,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
2021.08--2021.09銀川市政協主席候選人,市委常委、秘書長、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
2021.09--2021.12銀川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候選人;
2021.12--2022.11銀川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 

王勇人物事件

王勇違紀被查

2022年4月13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銀川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王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王勇撤銷資格

2022年4月24日,政協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第九十次主席會會議通過,鑑於王勇涉嫌違法,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自治區政協委員退出和暫停履職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政協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第九十次主席會議決定,撤銷王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委員資格,提交政協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追認。 [4-5] 
2022年6月17日,政協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追認,鑑於王勇涉嫌違法,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自治區政協委員退出和暫停履職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政協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第九十次主席會議作出了撤銷王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並已向社會公佈,現予以追認。 [6] 

王勇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21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銀川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勇政治覺悟低下,黨性修養缺失,紀法觀念淡漠,個人利益至上,政績觀扭曲,貪婪成性,甘於被圍獵,貪圖享受,私慾氾濫,生活腐化,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核查期間,與他人串供、偽造證據,隱匿贓款贓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長期佔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無視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違規調動選任幹部,違規干預國企員工錄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乃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批准,決定給予王勇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王勇提起公訴

2022年11月2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勇(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中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中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勇利用其擔任銀川市旅遊局局長,銀川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兼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銀川市副市長,銀川市委常委、秘書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王勇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30日,中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勇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依法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及孳息。
中衞中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9月,被告人王勇在擔任銀川市旅遊局局長、銀川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兼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銀川市副市長、銀川市委常委、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工程款撥付、子女入學、工作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47次非法收受24個單位、個人所送人民幣、轎車、住房免費裝修、茶台等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48.22387萬元和美元1.5萬元。
中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勇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坦白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根據王勇的犯罪事實、情節等,作出上述判決。 [9] 

王勇案件剖析

2023年11月22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披露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政協黨組原書記、主席王勇嚴重違紀違法案細節。
報道稱,王勇與蘇某相識26年,這段“友情”始於情誼、終於利益。此前,蘇某原本在王勇單位樓下襬攤賣烤肉串,王勇加班後經常去其攤位吃夜宵,一來二去便熟識起來。2012年,蘇某為女兒入學之事找到時任銀川市政府秘書長的王勇,並送上一些“好處費”,王勇覺得蘇某為人老實,便答應幫忙,同時收下了送來的“好處費”,從此兩人的關係便變了味。王勇看中其“可靠”且社會關係簡單,便當成“小兄弟”來培養。
此後,蘇某靠着王勇的“關照”,生意做得風生水起。蘇某也“投桃報李”,王勇的新房要裝修,他馬上自掏腰包30萬元張羅裝修事宜;王勇的妻子要出國,他又不失時機送來5000元美金。王勇家中從打掃衞生到買拖把、修水龍頭,蘇某都盡心竭力“做好服務”,他對王勇的“長線投資”也讓自己迅速積累起了千萬身家。
看到王勇出任銀川市副市長分管水利工作後,蘇某提出“想幹點水務上的工程”,王勇便爽快答應,覺得自己要好好“還人情”。通過王勇的運作,蘇某中標了一個水務工程,中標後他馬上給王勇送上80萬元現金,王勇隨手“笑納”。緊接着,蘇某接連中標第二個、第三個工程,再次奉上20萬元、50萬元。據統計,蘇某以“掙錢平分”為誘餌,對王勇進行利益和情感捆綁,先後多次送給王勇財物近200萬元。
王勇在陝西乾縣農村長大。《中國紀檢監察報》文章稱,另一名商人樊某,依靠着老鄉身份進入了王勇的“老鄉圈”。王勇當上副市長後,樊某來到寧夏做生意,王勇認為對這個同鄉知根知底“信得過”,便在還蘇某“人情”的同時,不斷向自己分管領域的領導打招呼,給樊某要一些工程。通過王勇多次運作,樊某先後承攬各類工程項目總標的約1.2億元,將工程進行轉包後從中不勞而獲,獲利400餘萬元。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