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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生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
鎖定
- 中文名
- 王利生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64年8月
- 性 別
- 男
- 出生地
- 山西太原小店
王利生人物履歷
1985年12月至1987年6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幹部;
1987年6月至1989年9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辦事員級書記員;
1989年9月至1993年9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科員級書記員;
1993年9月至1995年6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黨組秘書;
1995年6月至1996年11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正科級黨組秘書;
1996年11月至1997年10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1997年10月至1997年11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政治部副主任;
1997年11月至2002年8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宣傳教育處處長;
2002年8月至2003年8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2003年8月至2009年8月,清徐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0年7月至2017年1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
王利生人物事件
王利生審查調查
王利生依法雙開
2021年1月,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太原市委批准,太原市紀委監委對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王利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利生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奉行“人情大於法律,關係大於規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長期干預插手司法活動,並以案謀私;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案件訴訟、執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利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甚至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太原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太原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利生開除黨籍處分;由太原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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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共太原市委組織部公示一批擬任職幹部 .黃河新聞網.2017-09-25[引用日期2018-04-10]
- 2.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利生接受審查調查|界面新聞 · 快訊 .界面新聞.2020-09-15[引用日期2020-09-15]
- 3.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王利生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山西省紀委監委[引用日期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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